
兒童偷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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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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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很多竊盜案件
1、因為小孩未成年,沒有刑事責任,因此不會成立竊盜罪
2、但因為小孩有轉交給您,您可能也會被認定是竊盜犯遭到偵辦
3、因為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無法撤告,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跟對方和解,爭取不起訴
4、本律師有多次處理竊盜罪成功獲得不起訴的勝訴案例,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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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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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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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會有竊盜抑或侵占遺失物罪之犯嫌,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再者,須注意警詢筆錄內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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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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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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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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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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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則規定,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對未滿14歲的兒童,偷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會被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法院會依據個案情況,給予適當的輔導、保護處分,例如:告誡、安置、心理輔導等,幫助孩子改過自新。
- 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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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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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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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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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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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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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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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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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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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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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8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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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7歲、8歲的孩童所以小孩自身不會有刑責的問題,但因為您也收下了該物品,故您有可能被以竊盜罪偵辦,又因金額也不高故建議您就好好配合警察那邊的調查釐清您也是不知情的,並請警方協助安排調解即可。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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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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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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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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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4 14:41 最後編輯日期:114-08-2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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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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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小孩部分雖然並無刑事責任,但可能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一般都是從輕處分。
二、我有寫一篇少年事件可能處分之研究文章,僅供約諮詢當事人參考。
三、竊盜部分有二個可能方向,只能選一個:(一)主張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爭取不起訴處分(如果成功檢察官會寫證據不足不起訴。(二)認罪爭取職權不起訴(微罪不舉)或是緩起訴處分。
四、如果是要爭取不起訴的話可以查一些無罪判來參考。
四之一、我先摘要幾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一)「輔以監視錄影畫面所示其等於案發當下不僅無掩飾之意,並積極向他人確認能否攜商品離去之舉動,最後亦獲承租本案店家部分機台之夏偉翰出於誤認之首肯等情節,足見本件確難遽認被告4人在案發當下必定有行竊之主觀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而無從論以竊盜罪責。」。
(二)「在其已誤認所拿取之紙盒紙箱等物為他人丟棄之回收物之情形下,持續誤認紙盒內之食品為遭他人丟棄之過期食品,亦非無可能,尚難以此為不利於被告林朱○蘭之認定」(個資部分適度遮蔽)。
(三)「致包含被告在內之其他人,皆認為本案桌椅係該址原房客不要之廢棄物,堪認被告確實係將本案桌椅誤認為無主物而拿取,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綜合上情,被告辯稱其拿取本案桌椅時以為係無主物,故無竊盜犯意等情,尚屬可採。」。
(四)「然系爭自行車既另行橫放在垃圾堆旁邊,佐以電池被拔除且年份較舊等情,鄭○嘉及沈○女辯稱其等誤認該車為廢棄物等語,自非全然無法想像。」(個資部分適度遮蔽)。
(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始足當之;若行為人因誤認該物已遭他人拋棄而為無主物方取用之,因欠缺不法所有之犯意,自難遽以竊盜罪相繩(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六)「,而被告行經本案盆栽放置之地點,見本案盆栽放置在該處,主觀上誤認該本案盆栽已遭原所有人丟棄,經靠近查看、思忖該本案盆栽棄之可惜,遂取回至其所經營之齒模店,擺在在門口用以阻擋違停車輛,實無何違情悖」。
(七)「衡情極易使路過之旁人誤以為本案藍色塑膠袋及其內飲料3瓶係業經他人使用後而棄置之無主物,是尚難排除被告主觀上有誤認前開物品為無主物之可能,自難僅依告訴人前開指訴及扣案之前開飲料3瓶,遽認被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竊盜之主觀犯意。」。
五、竊盜案件本所勝訴案件:
(一)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v8號, 加重竊盜案,二審改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案。
(二)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不起訴。
(三)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四)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五)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嗣民事訴訟亦獲勝訴判決(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2v3號)(六)竊盜(便利商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9V號不起訴處分1件(職權不起訴)。
(七)竊盜(百貨公司專櫃)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v0號、109年度偵字第29v5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八)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既遂)(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緩起訴處分書。
(九)案由竊盜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v2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十)案由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簡字第10v9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十一)案由竊盜(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V2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十二)案由竊盜案件(刑法第320條第1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83v9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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