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鄰居糾紛

- 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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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3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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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鄰居有房屋糾紛,鄰居整修房子擴建違建,想要做民宿日租套房生意,整修施工造成侵占毀損我家地權及建築並有越界建築,造成我家中段牆壁滲水,後段我家牆壁,鄰居未告知及未獲我家許可,挖掘我家牆壁,埋設水電管線,及釘掛大型電熱水器於我家牆壁上,並造成我家牆壁滲水現象,鄰居在整建房子時前段明顯建築越界,侵占我家地權。此部份已經向警局報案呈送地檢署偵辦,目前等候地檢署傳喚中。第二部份,因有房子糾紛,雙方有透過鄉公所調解,但送交法院核定二次遭退件,後二造私下調解又達不成共識。在鄉公所調解完步出鄉公所時,及後面私下調解時,鄰居都有在我身旁說:反正也再活不了多久,沒關係....之類的話,(鄰居常年洗腎中)鄰居沒指明說誰,但我聽到此言也心中生懼,另外在私下調解用賴聯繫時,我稱呼鄰居的綽號,街坊鄰居都稱呼他的綽號,但鄰居回我,他的綽號不是我叫的,說我沒家教。在私下雙方調解時,村長及鄉代表二人見證時,我有執問鄰居對方說,為什麼我不能沒資格稱呼鄰居綽號,說我沒家教,街坊大家都是如此稱呼他,鄰居回我要尊稱他某某大哥,稱呼他的綽號沒禮貌,沒有家教。說我沒有家教,等於?我,我爸媽麼?這樣我可提告鄰居毀謗妨害名譽麼?鄰居未指明誰,在我身旁說,‘’沒關係,反正也再活不了多久‘’,令我聽到心生畏懼,是否構成恐嚇罪呢?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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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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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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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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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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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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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鄰居間違建、糾紛等問題,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來看,不符合刑法妨害名譽與恐嚇罪要件,可以提告,但不成立犯罪
2、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拆除並回復原狀
3、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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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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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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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3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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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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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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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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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損壞鄰房的法律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旨在要求損害賠償,但若有刑事責任的相關行為,例如惡意、故意損壞,則可能涉及刑事部分,如《刑法》的損壞罪。一般情況下,鄰損事件的處理著重於釐清責任與求償,這屬於民事範疇。
- 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三個層面:行為對象必須是「他人之物」(非屬自己所有之物),行為人須具備「故意」,以及產生「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客觀事實,且能「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行為人若只是過失而非故意損壞他人物品,則可能不構成毀損罪,而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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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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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4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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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3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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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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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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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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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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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沒有說明指摘或是暗示恐嚇對象,則必須有客觀行為可以判斷是在恐嚇您才會構成,例如對著您恐嚇之類的。
2、認為被叫外號之類的沒家教屬於個人意見表達,未達名譽侵害程度,無法構成誹謗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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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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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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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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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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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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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7 17:43 最後編輯日期:114-08-2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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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8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關於侵占罪部分,此部份因為您已經有像警察局提告侵占毀損罪了,目前就是等警察機關移送地檢之程序,確定有提告不會罹於時效,就等候通知即可。
另外關於恐嚇罪和妨害名譽的部分,因對方的說自己活不久的行為並不會對你造成安全上的危害,故應構不成恐嚇罪。而妨害名譽的話,若是對方是在公開場合或是多人可以見聞的情況下說「沒家教」一詞的話,卻實是有機會構成妨害名譽的可能,若要提告,請記得於六個月內提起。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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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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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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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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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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