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兄長對生病母親不管不顧,如何防止日後爭家產

-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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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9 14:59 最後編輯日期:114-09-1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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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有糖尿病,這20年來頻繁的腳受傷或車禍,進出醫院多次,也有截掉腳指頭。這將近20年時間,家裡兄長從不過問、不關心、不出錢,更沒出力,全部丟給我這個妹妹。
最近母親又因為腳傷入院,因身體還有其他疾病導致人處於非常危險情況,意識不清楚。透過其他家屬聯絡兄長,兄長如同以往,甚至揚言要封鎖!之前兄長是公務員身分且有經營YOUTUBE頻道,每年給母親孝親費僅止1萬,而這一萬拿來繳他的保費所剩無幾。因為他胡亂投資負債,跟母親借錢借不到,從此更不再有電話也不回家。法院申請更生,還提出不實資料,說有給母親孝親費,但實際已有好幾年未給半毛錢(新竹法院居然沒有查實就讓他開始更生程序,他自己有自瀆法律相關書籍,能言善辯)
母親之前就一直有說,以後她的地要留給我,但一直未去公證。現在母親狀況很不穩定,有可能隨時有狀況,想詢問律師,我現在應該要如何做?
在母親意識清醒時趕快給她簽「授權同意書」嗎?因為現在的狀況,可能要用到她的財產付醫療費,甚至可能要賣掉母親的地.....若母親真的過不了這次這關,我應該如何做事先避免兄長以後出現爭奪遺產?(特留分也不想給)
懇請有經驗的律師們給我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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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接下來我跟親屬討論後想好對策在基著處理
感謝各位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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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2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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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件案子,牽涉到許多法律動作,而且,環環相扣,必須一開始就下定決心處理,從頭到尾,有邏輯、條理地一一安排進行!
扣除哥哥不孝的部分,他很有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罪嫌;至於繼承部分,務必要一一蒐證處理,徹底剝奪哥哥的繼承權(詳後述);土地繼承(移轉登記)部分,建議從速進行。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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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惟您母親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再者,您母親可以訴請您兄長給付扶養費用,因您並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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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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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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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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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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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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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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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先請您母親給您授權同意書,讓您在處理她醫療方面以及之後後事部分可以使用她的財產來處理,另也建議您母親可以先立好遺囑,以防止之後遺產方面的糾紛。就特留分部分,若您哥哥無民法第1145第1項的事由的話是無法剝奪其特留分的;然若符合該法律所訂之事由,可以於遺囑中表示要讓哥哥喪失繼承權,則母親的遺產哥哥則無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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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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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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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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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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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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