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牆壁被鄰居侵占及?損

- 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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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17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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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整修房子擴建違建,未經告知我家,尾段侵占我家內牆連接壁,挖掘埋設水電管線,並造成我家中段牆壁滲水,且前段有明顯建築越界情況,經我家發現後,向鄉公所申請調解,但送交法院核定,因雙方資料不齊,遭法院二次退回,又雙方私下協調又不成,我向警方提告鄰居侵占?損,現案件還在地院排程中,尚未審理,現鄰居已將尾段侵占我家內牆壁,所挖掘埋設水電管線拆除,並回補牆壁,中段牆壁滲水現象,也因事隔三,四個月牆面呈乾燥只留些微痕跡.只剩前段鄰居建築越界證據有現況保留,其它房屋後段遭鄰居侵占挖掘已鄰居已拆除回填,中段滲水現象已經呈乾燥,有保留家裡內牆之前被侵占及?損及滲水相片,這樣提告鄰居侵占?損還能成立麼?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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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1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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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臉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遇到的情況,沒有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提告竊占罪與毀損罪都不會成立
2、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對方越界,要求排除侵害與回復原狀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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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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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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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1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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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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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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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1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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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提到的越界建築、挖掘水電管線造成家裡牆壁滲水,是否構成侵佔、毀損,難以一概而論:
刑事上的犯罪,除了客觀行為外,尚要求行為人主觀思想必須符合法條設計。
刑事告訴並不會一併處理越界建築、回復原狀等私法糾紛,若您希望對方賠償、修繕,應提起民事訴訟。
越界建築、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應由原告自行舉證,國家將不會介入。而涉及越界、不動產毀損部份,通常需要配合鑑定機關介入,且鑑定報告通常艱澀難懂。另外損害賠償範圍、民法上的請求基礎複雜,難以由一般人民自行判斷,建議您委任律師,方能完整主張自己權益。
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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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1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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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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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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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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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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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17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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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是刑事損毀罪嫌係告訴乃論之罪,在知悉犯罪嫌疑人時起6個月內同出告訴,且本罪係處罰故意犯,倘對方係過失,您只能依據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再按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就越界建築部分需釐清兩造地界之情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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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主要涉嫌竊佔罪、毀損罪,我方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且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
2、縱使對方復原,也不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判斷,頂多是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的問題,且我方如果仍受有漏水損失之類的,仍可以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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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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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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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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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1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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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情況不符合刑法侵占罪和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故無法以刑法相繩,只能以民法侵權行為向對要求回復原狀和損害賠償。
詳情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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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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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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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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