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車事故諮詢】臨停時緩慢倒退遭追撞,肇責與賠償爭議請教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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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0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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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詢問 初判表已出來 我方:停車操作時未注意安全 我在標準範圍三十公尺前就開始打方向燈 要臨靠路邊白線內 ,但當時有一台機車要出來 ,所以我禮讓他 我有用腳緩慢的倒退嚕一下 (方向燈都沒有關閉掉) 對方定義是我突然後退 所以他沒有看到我很正常 另外 對方說他只是輕輕撞到,但我失衡倒車 我的機車擋泥板當場斷裂 ,車內支架斷裂 身體被壓在機車下腰部有挫傷 小腿鈍挫傷 但對方說他的反應算很快了 急煞 而我突然被輕輕的碰撞倒地也很正常,醫生有開診斷證明書 寫適度臥床休息 因為我的脊椎兩年前開過刀,對方質疑只不過是輕輕撞一下 為什麼我要休養五天 ? 反而說他也有不舒服 精神壓力很大 睡不好 他有休息嗎? 事實上我採用中西醫治療 ,因事發當下 我有告知對方我的腰有開過刀 所以筆錄做完 會去做檢查 但當時急診室不給照x光 而我怕腰開刀的地方有錯位或是裂開 於是第二天隔天一大早去另一家大醫院照x光 檢查 也有開藥物讓我服用 舒緩疼痛的 他也說 你選擇不吃止痛藥,讓效果立竿見影改行用緩慢中醫調理 請假你也要把責任歸屬到我這邊。 但我整整一個月都戴著護腰上班 以免脊椎更加痠痛 另外他讓我覺得他在情緒勒索 他說就事論事 但他又開始 說他先生也是之前被一個老人撞到他們自認倒霉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能趕快和解就和解 另外在車禍後 對方很想快點和解 但我們從頭到尾到告訴對方等初判表出來 ,當時我的母親有詢問對方 那我沒有上班的損失該怎麼算 一開始對方有說願意賠償 而到初判表出來 我告知對方我的條件要求 需精神撫慰金一萬) 但達不到共識 他方 : 未注意車前狀態 對方一開始咬定我方向燈沒打,他不死心又去警察局看一次 ,證據在眼前我確實有在標準範圍內已打方向燈 ,後來又說 因為我用腳後往後倒車(但事實上我並非猛退) 到我直行的車道 我的車速很慢 左邊同時有氣車和多台機車 前進 我很專心注意車況 所以沒看到我 而撞上來 ,他與我的母親通話中時也有說他恍神 但他現在翻供 說他沒說 他只有說他沒有看到我 因為他左邊的汽機車很多台 現在又抓我說我車身是斜斜的 但事實上 沒有很斜 另外我想詢問 事發當下 是晚上 監視器 照起來 很黑 無法真正確認我是否還有再次轉頭確認後方有來車 我該怎麼做? 而我明天還會再去警察局一次 看監視器 我如果腳緩慢倒退一下 後停了一下在那 等對方出來 並不是我還在緩慢倒退中就被撞上呢? 謝謝
- 香山區元培街299號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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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0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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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緩慢倒退遭追撞時,應先確保人員安全,撥打110報警,並用手機拍照存證,包含機車受損情況與周圍環境。若機車為發動狀態,車主可能需為其動態行為負起肇事責任。後車駕駛若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注意前方狀況而追撞前車,則可能負起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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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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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0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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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初判表僅供參考,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並以此計算賠償金額。
2、對方說法不合理,您可以要求醫藥費、車輛維修費扣除折舊、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精神賠償等等。
3、原則上只要對方對於您的的受傷有過失,就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4、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做詳細諮詢,幫您分析如何與對方協商可以獲得最大利益,也避免浪費時間在將來的冗長程序上
5、本人擅長處理車禍糾紛案件,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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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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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0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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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是本件兩造可能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倘不服初判表,應在時效內聲明覆議;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且兩造均受有傷害,兩造均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罪嫌疑人時起6月內提出告訴;最後均釐清,您的受傷部分與本次事故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律師 (房佑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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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出來後,可再聲請行車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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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聲請初判表及行車事故鑑定,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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