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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 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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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9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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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好

    有社區住戶發現社區例行管委會會議中、主委本人實際並無出席卻由主委配偶出席並代理為會議主席、之後總幹事所記錄公布的會議記錄卻寫著主委本人有出席、完全沒有提到主委配偶代理出席之情事、住戶是否以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對管委會或總幹事提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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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9 11:31 最後編輯日期:114-10-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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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要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得由配偶代理。如果沒有,住戶可以針對會議紀錄造假的部分,針對管委會提出民事訴訟,撤銷會議決議,但可能不成立偽造文書

    2、如果不清楚提告細節或者流程,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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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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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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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首先要看規約有關代理出席的相關規定,當然,本人完全不知情之下的召開、簽名,很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不過,我認為您、各位的想法,不見得是非要以刑罰方式處理,而是可能對於決議內容本身的不滿等等,那就是要從會議召開、甚至表決程序方面,予以處理。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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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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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該條款明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2.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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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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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先釐清規約有無規定管委會可否委託他人出席?及有無出去委託書?以釐清有相關爭點,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