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造文書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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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9 11:31 最後編輯日期:114-10-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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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要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得由配偶代理。如果沒有,住戶可以針對會議紀錄造假的部分,針對管委會提出民事訴訟,撤銷會議決議,但可能不成立偽造文書
2、如果不清楚提告細節或者流程,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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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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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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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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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規約有關代理出席的相關規定,當然,本人完全不知情之下的召開、簽名,很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不過,我認為您、各位的想法,不見得是非要以刑罰方式處理,而是可能對於決議內容本身的不滿等等,那就是要從會議召開、甚至表決程序方面,予以處理。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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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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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該條款明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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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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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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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先釐清規約有無規定管委會可否委託他人出席?及有無出去委託書?以釐清有相關爭點,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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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0 12:31 最後編輯日期:114-10-2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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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律師的專業回覆
給高律師的回覆:
本社區目前無此規約規定, 事實上本社區規約已長年流於形式, 某住戶最近與其它住戶發生刑事糾紛, 做為應該中立之管委會竟包庇其中一方, 阻擾另一方蒐集相關刑事證據, 因此住戶尋求其它手段如刑事提告, 向主管機關陳情等等, 住戶亦已知此應是業務登載不實而偽造文書較難成立(憑空捏造)
給黃律師的回覆:
本狀況有些複雜, 已不是民事手段所能處理, 事實上其住戶也已向政府主管機關陳情,重點就是本社區目前無此規約規定, 社區亦無代理之公告或經會議決議(無會議記錄), 總幹事亦並非不知情而為之, 事實上, 本社區經此糾紛, 管委會才想到要趕快重新制訂新的社區規約
給趙律師的回覆:
住戶尚不確認有無書面委託, 但以會議記錄直接不寫為代理人出席的狀況來看, 住戶判斷99%根本就沒依法做書面委託並公布告知全體住戶或經由會議決議
給黃律師的回覆:
承上, 當前規約無此明訂住戶亦未見過書面委託
給曹律師的回覆:
是的, 住戶為了確認申請列席管委會會議, 已確定"長期以來"出席者皆非主委本人, 會議記錄出席者亦無其代理人之姓名, 反而實質未出席之主委姓名竟出現在出席者上面, 負責記錄並亦有出席之總幹事不可能不知情, 住戶列席可能已有錄音, 總幹事無法做為不知情之責任推托, 而非無意之疏失.
再次感謝各位專業的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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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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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配偶若有持合法的委託書,為合法代理的話,其在委託的權限之內其實就視同於當事人親自到場處理事務,並不會影響會議本身的結果,也沒有侵害到其他人的風險存在,最多就是紀錄的人誤繕而已,更正即可。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罪責。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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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5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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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主委之配偶若取得主委代理權,可能不會成立您所指之犯罪;社區間以訴訟處理社區爭議,可能不是最好的方式;蓋因訴訟時程冗長,可能需耗時一年以上,緩不濟急,可能又到了一年一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時間;可能可以考慮再度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處理社區相關問題,可能比較實際。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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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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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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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無邊無限 無遠弗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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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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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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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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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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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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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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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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