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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相關

  • 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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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9 12:57 
  • 文章人氣:222
  • 個人積分:38
  • 請問網上各位律師,本人想詢問遺屬問題,請各位律師為小妹解惑! 目前情況:媽媽名下唯一房子及土地剛簽約賣掉在跑流程,其餘是現金存款,無股權。 媽媽目前在長照機構,?避免之後哥哥回來爭產想先立遺囑,而且媽媽多次表示要剝奪哥哥繼承權(媽媽多次意外、生病甚至生命垂危,哥哥都未出現及電話關心)。 媽媽目前意識清楚,如果要立遺囑,必須等土地成交再申請財產清冊嗎?或者是可就目前成交金額及存款下遺囑? 請各位律師為小妹解惑,謝謝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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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9 13:3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7360
  • 律師評價:45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我們這件案子,可能不是只有「諮詢」就結束...勢必要有法律動作!至於是何種動作,需求、力道、甚至處理方面的經費預算,
    都是我在進一步了解案情之後,會就「程序」、「實體」兩大方面,跟您一一分析、討論。
    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0-19 22:3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8066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惟您母親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再者,倘您兄長非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非您兄長未給付扶養費用及醫療等相關費用等情,即會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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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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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媽媽可以直接寫遺囑,不用在列財產清冊什麼的。

    2、不過如果要剝奪哥哥的繼承權,需要是哥哥沒有盡到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或是有家庭暴力,且情節重大才可以,否則還是會有特留分。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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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0 13:31 最後編輯日期:114-10-20 13:4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10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 媽媽可以直接就目前房屋、土地成交價及現金存款立遺囑,不必等到實際過戶完成後才立遺囑。

    2. 通常要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才可以表示方式剝奪哥哥的繼承權,否則哥哥依法仍有特留分。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請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您,謝謝。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淑君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0-22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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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8
  •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看來要請律師協助才比較好處理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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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2 17:46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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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以成交後實際拿到的金額就可以了,不用做清冊。

    只是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否則即便是遺囑也還是不可以侵害到繼承人即哥哥的特留分。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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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5 08:1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1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立遺囑,哥哥仍有特留分之保障(即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又剝奪繼承權之要件困難,可能日後均有漫長之爭訟過程;若遇希望較安全避免日後漫長繁冗之訴訟流程,可能須於母親百年前,盡速安排處理財產規劃,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也就沒有遺產繼承相關訟爭流程。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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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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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6 14:3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930
  • 律師評價:51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母親尚可透過生前自由處分財產及預立遺囑(可與律師討論方式及文字內容)解決問題。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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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1 18:2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1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想讓哥哥繼承媽媽之財產,可能須預先安排處理財產;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爭議。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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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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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2 17:0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83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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