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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合理性?

  • 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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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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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初判表顯示 對方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疑未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疑未減速慢行,致急煞自摔而肇事。 今天開協調會 對方覺得我自摔的車損是我要自己負擔 這樣合理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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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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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初判表的記載,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2、如果無法協商,且我方有受傷,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並於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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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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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能有肇事責任,三成上下,但具體情況,必須向車鑑會鑑定才能得知

    2、因為您有受傷,可以先向肇事駕駛提告過失傷害罪,並要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與車輛維修費等

    3、如果不清楚該怎麼求償,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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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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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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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初判表沒有比例,但看起來應該是雙方均有過失,若雙方無法協調,可再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比例,再協調之。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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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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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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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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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本件兩造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日後訴訟),受害人可以依據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且調解非有強制性,兩造倘無法合意可以提出訴訟;至於刑事上,倘兩造有人受傷,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兩造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兩造,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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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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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依據您的陳述:

    1.出判表似乎僅顯示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比例為何仍應待進一步鑑定。故對方主張您的車損部份應由您全額負擔,應不合理。

    2.若擔心告訴期間經過導致對方擺爛,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儘速向警察提起刑事告訴,並且注意民事求償部份2年之消滅時效。

    3.若不清楚有何請求權可以主張,或是不知該如何與對方談判,建議委任律師代為處理,始能保障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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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4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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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8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 目前雖還無法確定過失比例,但既然初判表認定雙方均有肇責,是以對方要求您自行負擔全額損失並不合理。

    2. 建議您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車損、精神上損賠、醫藥費用等。

    若需進一步協助,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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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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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可以申請車禍鑑定來確認此次車禍的責任歸屬,再來做賠償方面的打算。

    另外若您在調解協商的程序中覺得對方的要求不合理的話,您是可以不答應對方的要求的。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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