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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行收到員工向勞動檢查處檢舉信函

  • 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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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6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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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大人你們好,我的水電工程行成立半年,我們工作項目就是支援上包工程老闆的工作,並不是直接承接工程,主要成立工程行的目的也是因為需要開立發票給上包老闆。 我們沒有正式員工,都是請一些臨時的工作人員、或是朋友支援工作,發薪方式通常都是當天領現金或是2週領一次,先前因為一名員工突然傳訊息說不來了,當下我們詢問他不做了嗎?但他並未回覆我們,也未將我們物品歸還,因他工作時工具操作不當造成工具損壞,因為他沒出面,所以我們就沒辦法協調處理維修費用,後來隔了兩個月他來領薪,我們扣除了他機器損壞維修的部分,當下他領薪後離開,也無爭議,兩週後我們就收到勞動檢查處寄來的文件,需要11/12到勞檢處說明,我們發現是該名員工對我們檢舉,但勞動檢查處要求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我們都沒有,勞工名冊、工資明細清冊、工資給付憑證、加班申請單加班紀錄、出勤紀錄、請假紀錄,因為我們剛成立,很多事情都不懂,也沒有正式員工,所以拿不出勞檢處要的資料,也不敢造假,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呢?
  • 范呈楷 (范呈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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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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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Angela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大人你們好,我的水電工程行成立半年,我們工作項目就是支援上包工程老闆的工作,並不是直接承接工 ... (恕刪)

    此部分建議要找律師審視目前手上有的資料(縱使沒有做這些文件,也會有很多蛛絲馬跡可以蒐集),然後跟勞檢處說明,並同時跟離職員工磋商,看一下對方的需求是否合理,並和解撤案,之後慢慢建立符合勞動法規範的制度,否則這種事情可能會一再產生。

     

     

    司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范呈楷律師,諮詢電話:0989-458-063,Email:Fan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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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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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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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以先準備您與員工之相關訊息紀錄準備說明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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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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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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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 建議您可向勞檢處說明公司實際情形,表示公司主要是支援上包工程行之工作而已、未有正式員工、因公司甫成立,正在改善各項建置,願意配合輔導。

    2. 雖目前沒有勞檢處要求的資料,但可先提出其他輔助資料以茲證明,如轉帳發薪紀錄、與員工間對話紀錄、工作出席紀錄或照片等,並說明公司已在建置相關資料中。

    3. 建議盡快依勞基法置備文件(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

    若您有需要進一步協助,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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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6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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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是如實陳述,但是可能會被罰鍰。

    2、建議之後工程行還是要建立相關文件、制度避免爭議,必要的時候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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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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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與所有員工之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