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收垃圾的刁難,是否可以蒐集證據?

- 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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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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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題,小弟近期丟垃圾時發現鄉公所垃圾車收垃圾的那個人,故意刁難我們家,我們想蒐集證據去投訴他(或告他),請問需要注意什麼,如果他主張我們不能對他拍攝,我們可以怎麼告訴他,因小弟的認知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民眾可以拍攝,只要非惡意(放大拍臉 之類的)及不脅迫,民眾是可以反蒐證的 事由:近期出現一個很會挑回收物的收垃圾的隨車人,他挑回收物我們覺得照規定辦事很合理,不合理的是態度以及後續處理方式,因某次挑出回收物後他仍拒收,而我們跟隨該台垃圾車去觀察是不是針對我們家的,結果其他人丟寶特瓶(可回收的那種)上車,他也沒有制止,無奈只是看到沒有拍攝起來,無法當證據,下次倒垃圾時問他,他卻狡辯說不可能有這種事,然後講了一堆幾號塑膠能丟blabla(那不是很重要,也沒人會想聽),然後該名收垃圾的在車開動的當下轉頭吼說會刁爆我們 再來下次倒垃圾也是刻意把袋子扯得破破爛爛,挑回收物,在我的認知是若有回收物我拿出來一樣能做清運吧,回收另外丟就好,若沒有任何違規物要依規定執行清運,應該沒錯吧?但上一次不告訴我們到底哪裡有違規,就死不收,講一下應該沒有很難,甚至還沒翻垃圾就告知你不用倒了,印象中裡面仍有一個煙盒及飲料杯,但就是不收(也不給我們機會拿起來) 我們的蒐證想要有兩種方向 1是如沒有回收物可直接清運時,這個收垃圾的故意刁難不給清運 2如內容物有回收物,當場改善後仍不給清運 還想知道用什麼方法能合法合理的採證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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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9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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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提到的情境屬於公開的場合,可以合法錄音錄影蒐證,不會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或者刑事責任
2、但蒐證取得的證據,仍須使用於正確的用途,例如檢舉、提告,如果是公開PO網公審,則仍然會涉犯個資法與刑法妨害名譽等罪。
3、如果不知道該怎麼捍衛自身權益,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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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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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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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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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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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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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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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0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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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是本件需釐清收集態樣、內容及用途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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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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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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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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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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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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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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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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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縣市政府網站市民有話要說網頁線上留言申訴即可,最為迅速方便。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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