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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匠侵權

  • p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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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6 10:38 
  • 文章人氣:218
  • 個人積分:2
  • 公司這2天也收到典匠侵權圖片通知,搜尋網路不少人有這問題,這間公司也都用這樣的方式索賠或招攬會員,期限還只給3天回覆解決,真不知該怎麼辦,請問要如何加入群組向大家討教解決因應對策呢?....急死人了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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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6 10:5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190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先確認對方是否為著作權人、我方是否遭釣魚執法。

    2、如果犯行明確則建議簽立和解書避免爭議。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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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6 12:17 最後編輯日期:114-11-26 12:2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140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侵權糾紛或問題,經驗豐富

    1、您可以先釐清究竟對方是否為著作權人,我方是否真有侵權?並且應該確認當初使用的圖像是否有得到授權?

     

    2、如果內部調查後,確認真有侵權,再委託草擬和解書跟對方簽署,避免遭到對方獅子大開口

     

    3、為了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建議聘請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就可以在第一時間代表公司出面處理

     

    4、如有相關需要或者其他問題,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與我聯繫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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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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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454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先確認一下對方是否為該圖片的所有權人,以及您是否真的有不小心侵權。

    若對方非圖片所有權人亦或是您並未有侵權的行為的話,則可發函文給對方,告知對方搞錯了。

    而若對方真的是圖片的所有權人,且您也有不小心使用到他的圖片的話,則建議您可以向區公所或是法院聲請調解,在公正第三方陪同的情況下談論和解事宜。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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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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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800
  • 律師評價:96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你所述應先確認對方是否確定為著作權所有人不宜輕易按照對方期限賠償,有無其他訴訟空間或是理想處理辦法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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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6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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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8166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首先倘該設計並無申請商標權,則無商標法之適用;再按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是此部分需先釐清該圖片設計著作權歸屬何人?再者,有無合理使用之情事?最後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
    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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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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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10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 首先您必須先確認究竟有無使用到侵權圖片(釐清對方是否為真正著作權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等),若確認有侵權疑慮,建議應立即將該圖片移除,同時截圖保存該圖片的使用位置、時間,以及您下架的時間點,並盡速釐清當初圖片是從何處取得。
    2. 可寄送存證信函告知並無侵權故意、且已經下架,爭取協商時間。
    3. 絕對不要隨意簽署和解契約獲同意和解方案,建議委由律師協助。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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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7 13:3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822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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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8 08:3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456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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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8 08:3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68
  • 律師評價:58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您應該先確認此圖片著作權人是否真為對方。

    2.若發現對方並無說謊,應進一步確認對方損害額為何,不建議隨意和解。

    3.若不清楚侵害著作權案件損害賠償額應如何計算,應尋求專業律師幫助。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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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2 16:0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1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商談協調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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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Chat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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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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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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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7 17:1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89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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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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