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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刑期案件是否被觀察勒戒吸收

  • 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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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7 14:15 
  • 文章人氣:59
  • 個人積分:24
  • 我的朋友現在在監所執刑刑期,而她是關完觀察勒戒後馬上被轉執行刑期,可是她說她的案件是發生在觀察勒戒前應該是要被觀察勒戒吸收的,她有寫抗告書被駁回,但是我上網查她的判決書我看不懂是要如何去判定她的刑期是否是發生在觀察勒戒前呢?是看判決日還是裁訂日呢?若是真的是被誤判了的話,那我會趕緊去告訴她,然後請一位律師進去監所找她讓她委託律師幫她平反她的案件讓她早日出監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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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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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400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是阿光律師,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處理過很多毒品案件,就您所述,需要進一步確認判決內容才能表示法律意見,建議您可以約到事務所詳細討論。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LINE ID:who776
    •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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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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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88條: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是觀察勒戒與有期徒刑執行非同,前者係保安處分,不會因執行有期徒刑而免除抑或吸收折抵,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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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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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242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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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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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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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首先要釐清者,吸食毒品後觀察勒戒與有期徒刑部份係屬兩種不同法律效果,兩者間並無吸收關係,因觀察勒戒主要屬於強制戒治性質,主要作用並非用於懲罰。

    2.故若您朋友的案件確實為一部份觀察勒戒,一部份吸食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則兩者是可以並存的。

    3.倘若您朋友真的遭誤判,上訴期間應自您朋友收到判決書時起算。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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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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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74
  • 律師評價:4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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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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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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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8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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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勒戒只針對施用毒品部分做處置,不算是有罪判決,與有期徒刑完全不一樣,因此不可能吸收有罪的有期徒刑。

    2、您的友人應該有什麼誤會。又倘若後面的有罪判決真的有什麼違法之虞,可以嘗試請律師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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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8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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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依修正前規定)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必也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前置程序後,5年(修正後規定已變更為3年)內再犯同條之罪,始符合應由檢察官依法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倘行為人初犯(依修正後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另包括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上開之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之前,縱有再犯同條之罪之情形,因行為人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分,即與法定訴追之要件不符,自仍應由檢察官就後案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再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執行其一,若檢察官逕對後案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屬不合,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84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倘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法院僅需裁定1個保安處分,縱經法院多次裁定送觀察、勒戒,亦僅執行其一,是行為人於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無論其施用毒品級別如何,亦不問有多少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為該次保安處分程序之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僅規定檢察官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未區分所施用之毒品之等級、種類,所以遭查獲之行為人即便查獲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等各式多種毒品,也不會因此需分受多次之觀察、勒戒處分,實乃著眼於施用毒品者之觀察、勒戒治療,與刑事追訴採一罪一罰之概念並不相同,從施用毒品處遇之立法目的以觀,該觀察、勒戒裁定及不起訴處分之效力,均應及於行為人預備供施用而持有其他毒品部分始屬合理。否則一方面為使(初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行為人,藉由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等程序,使其得以進行比刑事追訴更有效率之觀察、勒戒程序,另一方面卻就行為人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其他毒品行為再為追訴處罰,就(初次)施用毒品者同時以不同規範目的之處理程序為兩種相反歧異之處理,當非立法本意。質言之,未曾經觀察、勒戒,或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之行為人,一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在此觀察、勒戒裁定執行完畢前,行為人所犯之施用毒品罪、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毒品罪,均應為該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否則若謂只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不法程度較高之施用毒品罪可不予追訴處罰,所犯不法程度較低之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毒品罪卻仍應論處罪刑,顯然輕重失衡,亦有違立法者對施用毒品處遇之設計。
    2. 就您所述的問題,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民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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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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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254
  •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勒戒和執行刑期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兩者並沒有互相抵扣規定,故勒戒完之後還是必須把該服的刑期給服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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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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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2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刑期差距不多,不建議再多花成本處理。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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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ChatID:fang0910638932

    Telegram:+886910638932/@Ray_Fang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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