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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購物車視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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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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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您好: 我在某購物平台僅「加入購物車」,非直播也非代購商品,未進行結帳、未付款,也未點選任何「確認購買」或「同意契約」的按鈕。 該賣家於賣場說明中自行標示「商品加入購物車10分鐘後即視為訂單成立」,並在事後不斷傳訊要求轉帳,發限時動態公佈我的個人資料,甚至暗示可能報警處理。 請問: 1.僅加入購物車,未付款、未結帳,是否在法律上已成立買賣契約? 2.賣家單方面在賣場說明中寫「加入購物車即成立訂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若消費者未付款,賣家是否可以報警或提告? 謝謝律師解答。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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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8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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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再者,需釐清賣家提告內容及證據為何?係提告刑事抑或民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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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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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買賣消費糾紛,經驗豐富

     1、依照社會通念,原則上加入購物車並非成立買賣契約

    2、但如果賣家已在賣場中說明,您就等同同意對方說法,有法律效力

    3、消費者未付款,賣家可以提告,但不會報警,警方不受理民事糾紛

    4、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解除契約(通訊交易有七天鑑賞期)

    5、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付費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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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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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僅加入購物車,依照一般智識正常之人應不會認為契約已經成立。

    2.雖賣家在賣場中有標示「商品加入購物車10分鐘後即視為訂單成立」,會將該條款變為契約之一部。但有疑問者在於,此種條款是否與消費習慣有所差異,而違反誠信原則,或顯失公平而無效。此部份建議將現有資料提供給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3.倘若契約已經成立,消費者未付款,出賣人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告請求交付買賣價金。

    4.若僅為一般的民事上買賣爭議,尚難以成立詐欺等罪,對方雖然可以報警,但不會成立犯罪。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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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9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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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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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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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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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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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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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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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貞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僅加入購物車,未付款、未結帳,是否在法律上已成立買賣契約? ---您加入購物車的行為確實可能被認定是要購買的意思,但是因為是賣方自行公告的內容,不能拘束您。

    2.賣家單方面在賣場說明中寫「加入購物車即成立訂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承上,賣方自行公告的內容,不能拘束您。

    3.若消費者未付款,賣家是否可以報警或提告?---提告是賣家的權利,但是我方可以提出答辯,毋庸過於擔心。另外,對方發布您的個資,將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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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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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消費者仍可明示表達拒絕購買立場甚至解除契約,較穩妥之方式是寄存證信函至該公司以杜後續民事爭議。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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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3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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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

    依您的描述,

    1.交易慣例,將商品放入購物車不當然成立買賣契約

    2.賣家可以單方面擬定約定,但是否直接成立有效有爭議

    3.賣方得提告,但有無理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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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7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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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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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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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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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1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無須理會對方,待對方提告,再準備答辯。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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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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