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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問券指責專員

  • 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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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1 07:26 
  • 文章人氣:85
  • 個人積分:6
  • 顧客在問券調查寫專員是啞巴,連覆述問題都不會,是否已構成誹謗? 是否可依據顧客問券留存的資料聯絡顧客,並提醒不排除法律行為,且與顧客索取寄發存證信函的地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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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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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6948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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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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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散佈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2.是若要構成誹謗罪,除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外,主觀上尚須有意圖散佈於眾的主觀意圖。

    3.而寫在問卷調查上,是否具有意圖散佈於眾的主觀意圖,似仍有爭議,因顧客可能僅係想要透過問卷調查與公司反映或溝通。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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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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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882
  • 律師評價:50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建議換專員及對外統一由公司回覆。另透過問卷等方式之客訴較難成立妨害名譽。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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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2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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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008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可以知悉辱罵的對象,且是以公開或是散布於眾的方式才會構成名譽侵害。

    2、如果構成犯罪,可以提告之後請員警向公司調閱相關個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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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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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694
  • 律師評價:115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在問卷調查中給負評,是否會有法律責任,關鍵在於言論是否真實、客觀,且非惡意捏造或人身攻擊;若基於真實經驗且為可受公評之事(如服務態度差、商品不好),通常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原則上不會有責任;但若捏造不實、惡意中傷或涉及人身攻擊,則可能涉及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甚至民事損害賠償,會有刑事和民事責任。
    2.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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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3 16:4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6996
  •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誹謗罪、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不會構成誹謗罪

    2、但您可以委託律師主張人格權受侵害,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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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4 13:3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488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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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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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2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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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316
  • 律師評價:49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若顧客主觀上有故意並且有散布該訊息的的意圖的話,則會有構成誹謗罪的可能,但因為您的情況是顧客在問券上留言,對方亦有可能只是以情緒激烈的字眼向公司反映服務的情況,故是否構成誹謗罪還有待討論商榷。建議您可以直接報警由警方處理,不要私自用公司的資料來聯絡當事人,會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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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30 11:0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77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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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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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3 14:2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1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提告,毫無意義。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LINEID:0910638932/@snc5740c

    WeChatID:fang0910638932

    Telegram:+886910638932/@Ray_Fang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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