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翻拍公司監視器影像po網有犯法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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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0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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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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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可能觸犯個資法、刑法妨害名譽等罪
2、對方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且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精神賠償與刪除文章
3、如果擔心被告不知道怎麼自保,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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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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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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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0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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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翻拍的監視器畫面公開上傳至社群平台(如 Facebook、Threads 等),極大機率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涉及相關刑事責任,即便初衷是為了「保全證據」,仍有極高的法律風險。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可避免權益受損,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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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06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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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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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本件需釐清該資料有無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倘有,方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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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07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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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老婆在公司被同事毆打怒罵,她翻拍監視器畫面保全證據,我po上社群會犯法嗎? (當事同事已打上馬賽克 ... (恕刪)您好
依據您提供的資料,提醒即便打了馬賽克,但如發文內容得使他人辨識出是誰,則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礙名譽、肖像權侵害等法律風險。建議維護太太本身權益應採取合法方式,包括進行驗傷、蒐集相關證據,以向對方提告傷害、妨害名譽等,及向公司提出申訴等途徑。建議您可整理相關資料讓律師評估後續較穩妥的維護自身權益方式。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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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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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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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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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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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0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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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4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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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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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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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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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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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0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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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適當的處理,外人無法知悉指摘對象,且沒有虛偽不實的言論,才可以PO上網,不過很容易發生爭議,建議避免此類行為。
2、對方涉嫌的傷害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另外可以請公司依據職場霸凌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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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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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刑案勝訴435件以上,約諮詢0928967948可加LINE
一、如果對方提告個資法,你可以答辯你有打馬賽克主觀上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犯罪故意。可以試著爭取不起訴處分。
二、建議先約時間諮詢,我們來討論勝訴的可能性。
三、你不會找棒球教練教你打桌球,遇刑案建議你找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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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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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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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有打馬賽克,將監視畫面PO上社群還是會有觸犯個資法的風險,建議您 勿以身試法。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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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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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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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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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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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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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po往,造成不必要之糾紛。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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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m:+886910638932/@Ray_Fang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台北 和暘AI 捷運六張犁站 和平東路基隆路口
台中 冠德文心綻 捷運文華高中站 河南路文心路口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無邊無限 無遠弗屆
台北雙星完工在即西區門戶計畫 貴暘御景 準備啟航 中華路貴陽街口 捷運西門站
台中國際會展中心開展綠美圖開幕 華固頂匯 wellcome on bord 經貿路經貿九路口水湳轉運中心
領航國際 接軌AI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顏寧律師房佑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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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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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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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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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您翻拍監視器畫面蒐證如果是針對同事的行為、動作等拍攝,要考慮肖像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若只要錄影目的單純是保存證據,一般不會認為有侵害肖像權的意圖。但若是為了發布網路公審、用以脅迫他人等,就可能有違法的問題。
2、 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就屬於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因此,如果監視器畫面清楚照到影像畫面,而可以用這個畫面透過臉部或其他個人身體特徵而識別出該同事本人,這些監視器畫面就會屬於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將含有同事個人特徵的影片傳布出去,則屬於對他人個資的利用。
3、 相關規定: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3)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法務部98年10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函請參照。)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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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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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司裝設監視器、及提供監視器檔案畫面等均係基於還原事發經過並保全證據之目的,而非容任任何人將畫面公開於網路上,縱使有將畫面中人物打上馬賽克,仍然會有侵害個資而觸法之疑慮,建議循法律途徑合法地令加害人接受相應之懲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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