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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外流問題

  • 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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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3 18:20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4
  • 各位律師您好 : 

    一開始要找成人色情網站,但後來誤入瀏覽或誤觸未成年國外色情網站,但未下載影片,未使用p2p軟體,未分享影片,無付費

    有違法嗎? 

    會單純因為瀏覽時的IP而收到警方通知嗎? 

    非常感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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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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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6988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38: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是首先本件需先釐清影片內容及被拍攝者年齡為何?再者,亦須釐清您行為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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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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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

    1、您提到的情況可能涉及兒少性剝削條例,刑責很重

    2、只是單純觀看沒有下載或者外流,原則上沒有構成犯罪

    3、但如果擔心被偵辦,或者遭到警方上門搜索,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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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4 14:31 最後編輯日期:115-01-1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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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有可能被調查。

    二、關於看到的網站是不是未滿18歲有可能會有爭議,要看實際的內容是不是未滿18歲的內容。

    三、持有的部分要看搜索的結果被告的相關設備裡面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的內容,參考無罪判決如后:

    由前開函復結果可知,本案少年性影像係透過鑑識或還原軟體始能還原出,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隨身碟插入電腦,無從發現本案少年性影像,故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堪認本案少年性影像於扣案當時已不存在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隨身碟內,且無從得知本案少年性影像於何時遭刪除,依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難認被告於112年2月15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處罰無故持有行為後仍持有本案少年性影像。」

    四、關於年齡爭議,我摘要幾則無罪判決供參:

    (一)「從而,被害園生甲、乙於各遭被告拍攝性影像時,究否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而屬少年,乃至於被告斯時主觀上業否認知其等年齡,俱當有所未明。」

    (二)「雖經端詳本案性影像女子確實外觀甚為稚嫩、青澀,究竟無法具體特定其人,難以斷言其屬兒童或少年之事實已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此外,遍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確實證明為「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綜上,難認被告有何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犯行,揆諸首開規定與判決要旨,實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三、本所承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勝訴經驗一覽表: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散布)(P2P)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檔案名稱、未發現)。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少數見解,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為七年以上)。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0v8號(緩刑判決)。

    (10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emule 點對點p2p)緩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V2號。

    (11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cheers 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引誘與自己性交易),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VV號緩刑判決。

    (11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17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1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i sugar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wootalk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1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i sugar

    引誘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1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38條第1項emule 點對點p2p),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意圖散布而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9號不起訴處分書(檔案名稱、學歷、工作、未查得)。

    (12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v2號不起訴處分。

    (12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任告訴代理人)(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播送少年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v3號、第36v4號起訴書。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性交、猥褻行八電子訊號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6號不起訴處分書。

    (14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花園交友網站)(引誘、協助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4號不起訴處分。

    (14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v0號緩刑判決(調解成立)。

    (14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3號、109年度偵字第141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無主觀犯意)(年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v3號不起訴處分。

    (179)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8V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8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信號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V3號緩刑判決。

    (18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引誘使未成年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女生供述不一致且刪除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v9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之滿18歲之人與未滿18歲女子為有對價猥褻行為罪嫌)(甜心花園)(主觀上認已滿18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1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8)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emule)(經員警檢視其電腦內容均無不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v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19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依證據女生主動提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v6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9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3V0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年齡答辯)。

    (197)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電驢,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6V6號不起訴處分(檢查電腦、盜用IP所在多有)。

    (19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V8號緩刑判決。

    (20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V4號部分無罪判決(恐嚇案,不屬被告或一般人可得預料傳送恐嚇訊息後可能會發生之因果歷程)(適用法條爭議兒少36條第1項、36條第3項)。

    (204)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2條第1項)(年齡答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v6號不起訴處分1件。

    (20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2項),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v1號不起訴處分書(證據法則上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

    (21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v4號緩起訴處分書(認罪和解緩起訴)。

    (212)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v5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21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散布未滿18歲猥褻物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v9號刑事判決(告訴代理、和解)。

    (224)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易科罰金、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判決(竊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爭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V5號判決。

    (22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1項製造、散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V2號緩刑判決。

    (22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緩刑判決(36條第2項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V6號刑事判決。

    (233)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2條第1項、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號緩刑判決。

    (24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V3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4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V4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47)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之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V6號不起訴處分。

    (25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第2項未滿18有對價性交罪嫌,年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v8號不起訴處分。

    (25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v8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bitcomet,p2p,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緩起訴處分。

    (26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第3項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第5項、第38條,調解),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v5號緩刑判決。

    (26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emule,P2P,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搜索扣押、檔案名稱檔案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v4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28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v2號判決(二審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撤銷改判)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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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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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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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辯護勝 ... (恕刪)

    沒有下載也沒有付費也有危險嗎,有點怕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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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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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若您只是誤入網站而未下載且未付費觀看未成年影像的話,原則上來說是沒有刑法的問題。

    但還是提醒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罰則很重,請您注意小心勿觸法網。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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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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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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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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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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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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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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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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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只處罰故意行為而不處罰過失行為。

    二、只是有的網站是p2p但你是誤點你不知道這個網站是p2p,這種情況就會被討論有沒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未滿18歲猥褻電子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