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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議價契約書

  • 急需幫助的嫩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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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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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想要出售房子故與甲房仲簽認專約, 賣房過程中乙房仲先收了買方的10萬斡旋金私下與我接觸 拿著買方的買賣議價委托書過來跟我談。 買賣議價委托書上寫著買方議價期限至115年01月21日止 我於115年01月22日拿到議價委托書後,在上面簽名並備注當天日期 但之後因內部因素所以現在不賣了。 我是否能主張這張買賣議價委托書的契約無效? 買賣議價委托書 如果賣方簽署同意後,反悔是要賠償2倍斡旋金給買方 議價委托書上有兩條規定 第一條 賣方於「議價期間內」回意買方之承購條件並簽署同意出售,則議價保證金轉為定金,買賣契約成立,買方同意於轉定日起五日?於受託人指定處所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第二條 講價保證金轉為定金後,如買方反悔不買或否依約履行,定金由賣方沒收,買賣契約解除;如賣方反悔不賣或不依約履行,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予買方,買賣契約解除 但我並沒有在議價期間內簽名而是在議價期間過後才簽名確認議價金額 這樣第一條及第二條是否均無法成立?
  • 赫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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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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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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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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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1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以上為民法規定。依您所述無法判斷是否已收受定金,若已收訂金,依法已推定雙方已達成某程度協議,而協議內容往往就是雙方曾簽署之契約書面,如要為其他相反主張,需要其他反證資料,建議您與律師討論後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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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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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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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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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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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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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議價期間已經過了,但是您簽名的行為,仍視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買方還是願意買,則仍轉為訂金,您需與對方簽立買賣契約。

    2、如果對方同意不繼續履約,仍然可以要求您賠償2倍訂金。

    ---

    建議您應該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以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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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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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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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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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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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並非在議價期間後就不會生效,由於您簽名表示同意了上面所載之議價條件,買賣契約已經算是成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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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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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您一開始就是基於要和對方成立契約而簽名的,而且還是在您有注意到對方期限已過的情況下,您選擇願意與對方簽約的,故您無法以對方期限已過而主張契約無效。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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