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我在臉書社團買到假貨

- 王小姐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09 17:24
- 文章人氣:81
- 個人積分:2
-
請教各位律師先生
流程大致上為:臉書社團PO文->我與賣家洽詢並購買->面交給現金->中間我沒有去驗貨,大概過了一個月想到並且自費鑑定->鑑定為假貨->賣家直接消失
目前已經報案,並且提供了臉書名稱、電話號碼(當天面交有聯絡)
我當初找他的詢問假貨問題時他是說都過這麼久了才去驗他覺得是我的問題。並且主張那顆包包不一定是他的我調換過,但我有很多證據可以證明那顆包包就是他交給我的那顆(因為有使用痕跡,假冒不來)
我想詢問的是:
1.目前已開完第一次偵查庭(已經確定包包為假貨),對方沒出席,請問後續大概流程還有什麼?我想要有個心理準備
2.請問我有機會拿回我買包包的金額嗎?
3.如果對方堅持說包包不是他賣給我的那顆(我調換過)是不是我又得提出其餘證據,時間會拖更久?
若有其餘可先準備或注意的事項再麻煩可以一起告訴我!我真的第一次報警做詐欺案...先謝謝各位解答!!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09 18:2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120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後續檢察官很可能認為您跟對方之間屬於民事消費糾紛,大約半年到一年左右,您會收到地檢署不起訴書
2、正確做法是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對方要負擔民事瑕疵擔保責任,退費給您
3、如果需要協助處理,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09 22:4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8006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對方有無使用詐術使您為財產處分?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者,偵查不公開,就偵查行程及內容並無法知悉;最後,因您係告訴人,自負有舉證之責任,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0 10:1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64
- 律師評價:5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若檢察官認為有繼續傳喚對方到案說明的必要,對方仍不到庭,地檢署會發布通緝令,警察如果有順利找到對方,就會將對方直接帶到地檢署開庭。
2.拿回包包金額您可以選擇要與對方和解,或是等到對方被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仍建議偵查階段就提出和解請求。
3.若對方堅持,您可以提供您現有證據給地檢署或法院,供檢察官或法官參考。若擔心證據不足,可以專業律師商討證據證明力是否足夠。
4.詐欺除客觀上有詐欺行為外,行為人主觀上也要有詐欺意思,所以如果證據難以證明對方故意謊稱這是真貨並將假貨賣給您,可能難以構成詐欺。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0 14:2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16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已開完第一次偵查庭(已經確定包包為假貨),對方沒出席,請問後續大概流程還有什麼?我想要有個心理準備---後續檢察官會持續傳喚被告到庭,如有必要會拘提、通緝。被告到案之後檢察官會確認被告的答辯方向,如果對方認罪會安排調解。
2.請問我有機會拿回我買包包的金額嗎?---程序上我方可以撤銷買賣契約並要求返還價金、賠償損失。
3.如果對方堅持說包包不是他賣給我的那顆(我調換過)是不是我又得提出其餘證據,時間會拖更久?---是的,所以相關證據建議您可以先提供給檢察官。
--------
提醒您需於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或民事請求求償損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0 16:4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638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1 10:1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808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若賣家將仿冒品謊稱為真品販售,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為真品而購買,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透過拍賣網站、網路直播、電視購物等傳播工具,對公眾謊稱為真品販售,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賣家若不知道是仿冒品而販售,依據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以行為人「明知」是仿冒品才會成立犯罪。實務上,行為人常會辯稱「不知道」是仿冒品,但法官、檢察官仍會審酌該商品是否為知名品牌、販入商品來源是否正當、販入售出價格是否合理、交易過程有無異常等具體情況,個案判斷被告(賣家)是真的不知道,或已知自己持有仿冒品仍繼續販售才會構成刑責。
- 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1 16:2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9676
- 律師評價:112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之後會由檢察官召開偵查庭來訊問被告本人及其他涉案人。
2、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2-13 12:4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440
- 律師評價:5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後續依檢察官之偵查結果給予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2、若對方被依詐欺取財起訴,您可以於調解階段向對方請求您購買包包的費用,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3、要看您是否能證明此顆包包為當初對方所交付給您的包包而定,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