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什麼情況?

- 香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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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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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寄來的民事分割共有物案件出庭的通知單,5月中旬要出庭和未曾謀面的原告言詞辯論,並且須提出答辯狀,就原告主張事實及證據,表明爭不爭執,並將繕本送達原告。
原本被告是被繼承人,但訴訟期間死亡,繼承人須承受訴訟。後來閱卷才知道有這件案子…..。原告的訴之聲明寫:為分割“「台北市某一區、某一段、某一地號分割共有物,依法起訴事。」”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間談不攏至今早已超過期限,未辦繼承;原告提告的聯名持分土地,被告人數眾多…..。
想問:
(1)未辦繼承的聯名持分土地,對於不認識的原告提告分割共有物,要是不在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會怎麼樣嗎?
(2)當日不出庭,或其他被告或其他繼承人有出庭(不是代表我),或繼承人都不出庭,後續會如何?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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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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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分割共有物案件,經驗豐富
1、您遇到的情況就是土地的某一共有人,向法院提告要求分割共有物
2、建議您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主張對您有利的分割方案,或者不要土地要拿錢補償
3、如果都不出庭也不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最終可能得到的就是最壞的結果(分到一塊無法使用的爛地 或者仍然維持跟其他部分共有人共有的情況)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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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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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7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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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第210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第68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是倘您未到場辯論,法院得依一造辯論判決,將會損及您自身權益,且目前實務見解倘您要委任訴訟代理人當場,原則上應以律師為之;最後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會以所有共有人最大權益為分割方案,您亦可提出分割方案,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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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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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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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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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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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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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不提出答辯就是選擇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無法掌握訴訟之進展,訴訟結果也可能是忽略您的利益與所好的判決。
2、法院仍會依照原告之主張,依職權作出其認為最公平之分割方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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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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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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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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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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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不出庭,也不提出書狀,就代表您沒意見,法院會依據其他人的主張進行審判。
2、因此倘若您對於原告的主張有不認同的地方,還是至少要提出書狀表示意見,避免權益受影響。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撰擬書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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