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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騷擾問題

  • 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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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7 23:33 最後編輯日期:115-04-2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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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我與鄰居有糾紛,並對他提告,檢察官有起訴了,但最終法院判決無罪,從無罪開始,對方就一直不斷的言語挑釁騷擾,遇到我就對我比讚還說告不贏還看他等話語,持續數十次以上,並且都有證據證明。

    想請問律師這有觸犯跟騷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或是還有哪條法律能約束對方行為?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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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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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4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跟騷法案件,經驗豐富

    1、跟騷法的要件須要符合性與性別有關,依照您的敘述並不構成跟騷法

    2、但您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積極蒐證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跟對方求償精神慰撫金

    3、另外,目前依照您的描述,對方的行為尚未構成刑事犯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如果不知道該怎麼蒐證提告,增加起訴機會,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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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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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跟蹤騷擾防治法的部分主要是針對恐怖追求者,如果是一般的鄰居並不適用。

    2、有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主要則是針對尾隨的部分。

    3、如果對方的說話內容有詆毀或是散布不實內容,還是可以繼續蒐證提告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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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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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如果不是基於性或性別關係而騷擾您,就不符合跟騷法;然您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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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9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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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跟蹤騷擾防治法2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是本件與上開法文要件不服,可能需釐清對方行為態樣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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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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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本所承辦過類似案件,分析如下:

    1.跟騷法必須是針對「性或性別」有關之意圖,且造成受害人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則不會成立。

    2.有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3.亦可以蒐證主張人格權受損,主張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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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知道觸犯何社會秩序維護法、如何蒐證,請加本所的line:lee131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