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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屋新設結構越界屬刑事或民事?

  • D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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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3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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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鄰居新設之鐵梯平台越界並固定在我方牆體,是否涉及刑事侵占或毀損?

    鄰居(有建築師專業背景)新設採光罩,與我方協議共同修繕雨遮避免漏雨,但未告知便逾界設置其它結構(鐵梯柱腳),我請對方移回,對方確實將柱腳移回界內,但後續再增設其它固定項目(平台、柱腳)仍越界並固定在我方牆體。對方拒絕溝通,甚至由其它鄰居轉達要告就告訊息,態度惡劣。

    請問除民法第767條外,還有哪些法條可用於捍衛權益?是否可提告刑事附帶民事?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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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3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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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果您並未同意且沒有要與鄰居共用新建之採光罩,則您可以請求鄰居將越界之建物結構拆除。

     

    2、您所述情形可能尚難認構成毀損或竊占等罪名,不成立毀損罪理由是因為牆壁原則上功能性仍然完好健在;而竊占罪則須證明主觀上明知該不動產非己所有,且具備獲取經濟或使用利益的不法意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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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3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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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4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對方不構成刑事侵占罪或竊佔罪,而是屬於民事侵權與無權占有,所以可能無法提出刑事告訴。

    3、您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與184條侵權行為等

    3、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排除侵害,並要求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現在居住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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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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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796-1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本件需釐清鄰居建築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倘有越界,您現時不提出異議,之後您的土地在做為使用時,可能須注意上開法文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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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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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本所承辦過類似案件,分析如下:

    1.本件應不過構成毀損或侵佔,都不符合各自的構成要件。

    2.本件應屬民事糾紛,可以提出越界建築、拆屋還地、侵權行為等請求權基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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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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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證據證明我方已經告知不可以越界,但是對方仍然越界固定設備,對方確實涉嫌竊佔罪或是毀損罪嫌。

    2、我方並可以請求排除侵害、賠償我方所受損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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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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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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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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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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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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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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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若對方是惡意為之,恐有涉及刑事竊占罪之疑慮。您可以發存證信函命對方限時拆除,若對方不拆除則可以像發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無權占有、不當得利之訴。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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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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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1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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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 建議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越界情形,並要求限期拆除,若對方置之不理,或有刑事竊占、毀損之問題,並可以請求民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損賠,同時要求對方排除侵害。

    2. 同時可以至地政聲請鑑界,針對對方恐有涉及違建部分向建管會提出檢舉。

    若需進一步協助或諮詢,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您。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