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鄰屋新設結構越界屬刑事或民事?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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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03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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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您並未同意且沒有要與鄰居共用新建之採光罩,則您可以請求鄰居將越界之建物結構拆除。
2、您所述情形可能尚難認構成毀損或竊占等罪名,不成立毀損罪理由是因為牆壁原則上功能性仍然完好健在;而竊占罪則須證明主觀上明知該不動產非己所有,且具備獲取經濟或使用利益的不法意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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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03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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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對方不構成刑事侵占罪或竊佔罪,而是屬於民事侵權與無權占有,所以可能無法提出刑事告訴。
3、您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與184條侵權行為等
3、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排除侵害,並要求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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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現在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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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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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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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本件需釐清鄰居建築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倘有越界,您現時不提出異議,之後您的土地在做為使用時,可能須注意上開法文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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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0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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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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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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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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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是惡意為之,恐有涉及刑事竊占罪之疑慮。您可以發存證信函命對方限時拆除,若對方不拆除則可以像發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無權占有、不當得利之訴。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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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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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1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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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建議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越界情形,並要求限期拆除,若對方置之不理,或有刑事竊占、毀損之問題,並可以請求民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損賠,同時要求對方排除侵害。
2. 同時可以至地政聲請鑑界,針對對方恐有涉及違建部分向建管會提出檢舉。
若需進一步協助或諮詢,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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