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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向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嗎?

  •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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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16:19 最後編輯日期:115-05-31 16:37
  • 文章人氣:324
  • 個人積分:4
  • 我被告誹謗,我認為我是基於公益上傳網路貼文言論,做完一次警詢筆錄後,在開偵查庭前告訴人因為不想再追究了便撤回告訴,但我們雙方沒和解,因此我拿到不起訴處分,我因為被告感到心神不寧,我還去看精神科,醫生說可能因為訴訟壓力導致焦慮症,我有辦法拿精神科紀錄和不起訴處分書向原先告我的告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嗎?可以的話,應該請求多少?勝算大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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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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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並且有成功勝訴求償的經驗

    2、您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跟對方要求精神賠償

    3、求償金額大約十萬上下

    4、如果不清楚提告求償流程,可以來電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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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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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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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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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本件需先釐清刑事告訴人有無侵害您權利之情事?再者,您須確實舉證健康權受侵害與本件刑事案件有相當因果關係?最後,並非刑事告訴人撤回告訴,即會有侵權行為,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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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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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對方有數次濫訴或是虛構犯行的情況,倘若您確實有PO文,且對方事後撤回告訴,要主張對方有侵權行為的故意過失有一定的難度。

    2、如果還是想要提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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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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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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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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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提起訴訟是對方的權利,亦是合法的手段,除非對方是故意要使您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提出不實的誣告,否則不會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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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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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當原告提告後又撤回告訴,若其行為構成「濫訴」(明知無理由而故意興訟),被告可採以下兩種方式追討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可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原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故意侵害他人權利而造成損害。
    2. 被告可自行舉證因這場訴訟所受到的實際損害(譬如;因為訴訟壓力導致焦慮症、精神慰撫金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原告的濫訴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例如捏造事實向該管公務員告發),且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便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節省民事裁判費用。
    3. 為確保自身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並請加入本所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就法院現階段民、刑事判決案例以及律師多年執業豐碩的訴訟實務經驗與您分享,為您排難解惑。
    4.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