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可以向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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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3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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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並且有成功勝訴求償的經驗
2、您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跟對方要求精神賠償
3、求償金額大約十萬上下
4、如果不清楚提告求償流程,可以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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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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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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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3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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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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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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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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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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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5-3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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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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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先釐清刑事告訴人有無侵害您權利之情事?再者,您須確實舉證健康權受侵害與本件刑事案件有相當因果關係?最後,並非刑事告訴人撤回告訴,即會有侵權行為,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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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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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對方有數次濫訴或是虛構犯行的情況,倘若您確實有PO文,且對方事後撤回告訴,要主張對方有侵權行為的故意過失有一定的難度。
2、如果還是想要提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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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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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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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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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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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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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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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是對方的權利,亦是合法的手段,除非對方是故意要使您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提出不實的誣告,否則不會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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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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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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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6-0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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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原告提告後又撤回告訴,若其行為構成「濫訴」(明知無理由而故意興訟),被告可採以下兩種方式追討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可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原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故意侵害他人權利而造成損害。
- 被告可自行舉證因這場訴訟所受到的實際損害(譬如;因為訴訟壓力導致焦慮症、精神慰撫金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原告的濫訴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例如捏造事實向該管公務員告發),且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便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節省民事裁判費用。
- 為確保自身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並請加入本所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就法院現階段民、刑事判決案例以及律師多年執業豐碩的訴訟實務經驗與您分享,為您排難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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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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