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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失致死案件的問題...

  • 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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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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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我目前因為車禍過失致死(我是被告方)案件,有問題想問...

    因為車禍時有撞到頭導致腦震盪,車禍經過當時都不記得,以下的車禍經過是我到警察局做筆錄並看到影片之後才知道事情經過

    那天早上四點半我騎車出門上班,在路途中我騎在慢車道上,騎著騎著,大燈照到一台腳踏車在我正前方騎著,當時大燈照到腳踏車,發現時已經來不及閃躲而撞了上去,對方是74歲的老年人,對方送到醫院後3天後就離世了...

    後續跟對方家屬聯絡,已經申請強制險出險,強制險的200萬已由保險公司支付給對方家屬,我的機車有第三責任險,有保超額到1000萬,對方和解的條件是強制險200萬+第三責任險200萬,但保險公司那邊的第三責任險只願意理賠170萬

    我方想和解,但經濟狀況很難補上那30萬的差額,有去借銀行小額貸款30萬,但沒有通過

    現在因為車禍受傷開刀後的關係,目前只能打零工來賺生活費

    目前的進度是已經上過偵查庭,7月9日準備跟對方進行第一次調解

    想請問律師...這種過失致死案件,沒有和解,到法院讓法官判的話有機會能判緩刑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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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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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未和解會增加判刑入監的風險,但法官仍會綜合考量肇事者的過失程度、是否有前科、犯後態度等。
    2. 若情節輕微、被告無故意犯罪前科,且法官認定有悔意,刑度仍有機會落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兩年以下(有機會爭取緩刑)。
    3. 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4.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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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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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如果沒有達成和解,很難獲得緩刑

    2、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書狀,說明無法達成和解的理由以及差額,仍有機會爭取緩刑

    3、此外,您可以請法院安排調解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來電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現在居住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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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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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爭取緩刑,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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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1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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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25條: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四、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五、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慢車迴車時,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外,迴車前並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本件需先釐清兩造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對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過失致死罪之適用,倘您無法與死者法定代理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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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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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車禍遭訴過失致死罪 律師協助獲無罪判決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203 

    清潔車遭追撞 騎士身亡 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1

    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

    違規左轉造成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緩起訴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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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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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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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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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490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要求還算合理,建議您還是要盡量籌錢與對方和解爭取緩起訴。

    2、另外,還是要釐清肇事責任,建議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倘若對方也有肇事責任,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來談和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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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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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依描述:

    1. 過失致死案件實務上,若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法院宣告緩刑的機會通常較低,但仍須視個案情節、過失程度、犯後態度及賠償情形等因素綜合判斷。
    2. 若雙方僅差30萬元,建議可於調解時與家屬協商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並提出目前收入、貸款未核准等資料,說明並非無意賠償,而是目前確有經濟困難,仍有機會促成和解。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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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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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286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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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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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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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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