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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說人"看三小"是公然污辱嗎?

  • cheche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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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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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誇張.我們物業幹事說-去找廠商來履行保固責任.是當屆的事.跟他無關.他拒絕處理.我要他打給主委.他也拒絕.我們就開始互瞪.我跟嗆他說-看小三.他就告我妨礙名譽.還真的要開庭.太扯了吧.看三小不是口語-看什看嗎?那我嬸嬸沒上過學.不會聽講國語.她不就一天到晚要背刑責-吵架-嗆別人"看什看"時.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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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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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

    一、在法律實務上,您所說的話不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甚至有機會直接不起訴,不過這部分還需看具體案件的前因後果。

    二、若您對此有想要進行法律諮詢或想委請律師陪同開庭,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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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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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還是必須要看具體情況才能判斷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提出刑事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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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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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要看當下情境,雙方學經歷背景,不一定會成立

    2、通常提告後都會開偵查庭,如果需要協助模擬開庭,建議可以來電諮詢準備應對策略,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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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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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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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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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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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3小確實涉嫌詆毀,倘若是在公共場合,確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2、建議您可以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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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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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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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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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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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您可主張於當時非公眾場合,不符合公然侮辱罪中公然之要件;再者您僅為情緒性的發洩之詞,並非對對方謾罵,以爭取不起訴處分,詳細可加Line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