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前資產分配與運用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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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07:18 最後編輯日期:115-07-17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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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有早期失智等問題,想在她完全失能前計畫畢生積蓄該如何用。
遺囑的話,前些年家人間有談過,對後事與資產分配有個底,現在只需要寫得更清楚,以及找律師公證之類。
我們當下問題是希望她生前就把積蓄用在自己身上。因為第一個,子女間自顧不暇,最後需要看護、養老院等,沒人可以、也沒人願意全額負擔。我們知道她財產是有預留這部分的,只是現在不知道該怎樣去進行,如果白紙黑字去計劃(生前)失能後資產運用,該怎樣進行?
這邊先提幾件事。
1.母親當下精神已經不太好,因為她有宗教信仰,我們很怕她失心瘋把錢捐給宗教團體,所以想快打算。
2.我們兄弟姐妹基本上不會要任何遺產,只希望她生前用在自己身上。剩下的再全數給其中一個經濟較差的孩子。
3.另外請不要來評斷為什麼我們做子女的不願意負擔責任。第一個,我沒說我們不會負擔,只是每個人能力有限,只能每人貼補一些。另外,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細節就不能多說。
期待律師們回答。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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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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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母親屬於有房產但將來可能沒有現金支應生活的狀況,可以考慮辦理以防養老方案,本律師有管道可以提供協助,並且有見證服務
2、遺囑只能針對死後財產,並且不能剝奪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要生前處分財產,並且有針對遺產要給特定子女,建議儘早交由律師代為書寫協議書或遺囑
3、如果需要協助,可以來電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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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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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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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生前費用不亂花的部分,建議可以設定信託,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可以避免遭不當使用。
2、針對過世之後的遺產問題,可以預立遺囑,約定由繼承方式及份額。
3、不過如果母親因為年紀或是疾病的關係,已經無法完全辨別事理,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無效,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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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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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我的分析如下:
一、針對避免生前資產濫用的部分,您和您的家人們可以帶您的母親前往銀行辦理信託,只要錢一旦進入信託,您母親就無法隨意提領整筆錢去捐贈或購買產品。
二、您和您的家人們可以預先和您的母親去公證處簽署意定監護契約,又或者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從而即早避免後續您的母親失能後所產生的問題。
三、生後財產的部分,建議您的母親可以再還具有一定法律意思能力時,盡快透過律師協助寫代筆遺囑,提早做好分配。
四、以上分析供您參考,若您有法律諮詢的需求、希望律師代為協助處理相關問題或請律師協助撰寫代筆遺囑,您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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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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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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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本件倘要預立遺囑,需先釐清您母親有無行為能力?倘無行為能力,需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者,您母親之財產,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法共同商議後代其處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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