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對方違規導致自摔

- 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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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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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個月月中在上班途徑發生車禍 對方跨越雙黃線迴轉 我為了不撞上對方而急煞導致自摔(加上那天下雨所以地上比較滑) 對方迴轉後在路邊停了大概五秒就直接開走了(不知道是不是覺得沒他的事情或是真的沒注意到 但因為聲音蠻大的連旁邊的住戶都出來看了 應該不可能是沒注意到) 最後是附近的住戶出來關心我問我要不要報警 因為對方這樣算是肇事逃逸 我報警後 警察來了詢問大概情況 因為我那時候也不太了解 警察跟我說這樣是有因果論的 並且跟我確定了要對對方提出肇事逃逸嗎 我說對 所以他說刑事跟民事都幫我提出了 然後7/10的時候有在線上申請初判表 但一直到今天都還在處理中 前幾天收到地檢署通知下禮拜要開庭的信 案由是寫「交通致傷逃」 想請問在還沒拿到初判表的情況下 我還可以先跟對方求償嗎 因為我有受傷(診斷證明書事後去警局做筆錄有交給負責的警員) 然後車子也都有擦傷 雨衣什麼的也都有破損 那周的假日也安排要去看演唱會結果因為這樣全身瘀青沒心思好好看??)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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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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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交通事故問題,經驗豐富 1、初判表僅參考,不影響權利主張。檢察官將依筆錄、診斷證明等事證判斷責任。 2、對方違規迴轉後離開,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並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賠償責任。警方無法受理您的民事求償,必須另外向法院寫書狀提出民事訴訟才行 3、或者於地檢署開庭時說明傷勢並提供診斷證明。等檢察官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爭取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來電)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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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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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需先釐清您受傷與對方駕駛行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倘無,並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者,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最後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需在地檢署起訴後方能為之,因本質上屬民事案件,司法警察無法受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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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9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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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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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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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檢察官向承辦員警調閱初步判定表等,或是等我方取得之後再陳報給檢察署。
2、就您所述的狀況還是要有證據證明事發經過,建議請員警調閱附近的監視器,或是尋求目擊證人或是鄰車的行車紀錄器。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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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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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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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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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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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初判表並不影響您向對方求償,建議您將因對方而受有損害的收據保留
起來,以利後面訴訟和對方求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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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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