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臉書新聞下面留言,引來一堆謾罵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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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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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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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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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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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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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妨害名譽及公然侮辱案件,經驗豐富
1、您描述的留言內容,諸如「南部綠色狗」、「垃圾綠蛆」、「靠北三小」等,均屬貶損他人人格、社會評價之言詞,已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2、這些留言者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最高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您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對方提起民事求償,請求精神慰撫金。
3、建議您立即完整截圖所有相關留言、ID、網址與時間作為證據,並評估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再據此提起民事訴訟。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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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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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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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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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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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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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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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他媽垃圾綠蛆!糞坑有屎快吃!滾」
「你勒靠北三小.欠幹是吧」
「人家吃油是致癌,你怎麼看起來像是傷到腦?有點腦癱」
----------------以上內容已經涉嫌公然侮辱罪,可以蒐證報警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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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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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積分:116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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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
一、以上言論已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您可對此提起刑事告訴。
二、若您有法律諮詢的需求或希望提起告訴,您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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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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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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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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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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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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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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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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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留言大部分都具有對您人格上的侮辱,故有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而若其他的留言有對您的人身安全提出不利的發言,並有使您心生恐懼的話,則有刑法恐嚇罪之適用。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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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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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積分:2746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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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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