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交通事故 > 急件!汽車方告我們過失傷害與索賠(我們是被撞的機車方)

急件!汽車方告我們過失傷害與索賠(我們是被撞的機車方)

  • joyce24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3 09:37 最後編輯日期:115-07-23 09:56
  • 文章人氣:171
  • 個人積分:4
  • 事故概況: 我方(機車)行經路口時,因雨天標線不清,為尋找停止線而不慎超越,遭右側 A 車(汽車)撞擊機車左側。
    責任初步判定: 初判表顯示我方涉嫌未遵守交通標誌指示;對方則標註為尚未發現肇因。
    行政處理: 我方已針對「超越停止線」之違規部分,主動繳納罰鍰。
    傷勢與財務損失:
    我方傷勢: 事故當天即前往急診,診斷為左側胸壁挫傷、左臀挫傷。
    我方損失: 機車維修報價約 16,000 元。
    對方損失: 從電話中聽對方告知,汽車維修估價約 17,000 多元。

    事故初期對方先生在電話中明確表示「你們人沒事就好,這是最主要的第一點」,當時並未主張其車內人員受傷。之後在事故後4個月,我方詢問對方「因為你們那邊沒有受傷...」對方先生明確回答「對啊」,但當我方提議因雙方皆有車損,是否能「各賠各的」後,對方態度轉為強勢,隨即在同一通電話中改口宣稱妻小有去驗傷,並表示要追究到底,且在幾週後告我們過失傷害,由於電話中沒有共識,因此我們有告知這邊想申請調解委員會,再做調解,也透過申請時警方告知調解委員會在通知雙方,因此我們就未再聯繫對方。
    這邊原本想申請肇事鑑定但因缺乏經驗,到現場窗口才告知由於汽車方已提告過失傷害,因此無法做肇事鑑定,然後才知道原來調解要由我們這邊主動追蹤聯繫進度狀況。
    因此我們這邊終於聯繫到調解委員會窗口,具窗口這邊反映汽車方只有接一次電話後就拒接電話了,因此他們只能發書面通知它們出席,因為我們缺乏這方面的經驗頭一次遇到這種狀況,想了解,然後今天就要出席... 我們該怎麼應答 能把 機車方的損失降到最低

    事故至今已過8個月。對方已先發制人對我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由於已超過6個月刑事告訴期,我方目前無法再同步對對方提告。

    傷勢因果關係質疑: 對方在事故後多次親口承認「沒人受傷」,卻在 4 個月後因理賠談判不合才突然提告。對方這邊提供的驗傷單日期是事故後2日,我方該如何利用錄音證據向檢察官主張對方的傷勢與本案無因果關係?

    雖然初判表顯示我方有違規,但機車是左側受撞,且當時為雨天。在對方提告的過失傷害案中,我方是否仍能聲請鑑定,主張對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以爭取不起訴或消案?

    因為我們太擔心害怕了,所以跟他的談話都有錄音,錄音中對方親口承認無傷的部分,在對方告我們過失傷害這部分能拿出來當證據嗎?

  • joyc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3 12:5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472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能有肇事責任,三成上下,但具體情況,必須向車鑑會鑑定才能得知

    2、只要對方的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是車禍事故導致的受傷,即使您有錄音說自己無受傷也沒有幫助,雖然因為誤信對方說詞導致無法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但如果已經申請調解,仍可在調解不成立時提出要提告過失傷害罪。

    3、另外,只要您有肇事責任,就會被起訴,對方可以要求您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與車輛維修費等

    3、如果不清楚該怎麼求償,或者擔心被起訴,建議來電0988679260進一步諮詢該怎麼自保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joyce24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3 13: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
  • 回覆 高維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能有肇事責任,三成上下,但具體 ... (恕刪)

    不好意思 我想問一下 既使我們想要告他也來不及了 對嗎

  • joyc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3 16:02 最後編輯日期:115-07-23 16:0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472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如果是由您主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仍可以聲請移送檢察官偵辦

    相關細節建議來電0988679260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3 17:3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040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您可以申請車鑑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3 22:0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4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您有肇事責任導致對方受有傷害,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最後就證據能力部分,需釐清錄音內容為何?有無經過對方同意?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4 11:1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606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已經超過告訴期間了確實就沒辦法提告了。

    2、針對初步判定表的部分,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因為超出停止線不代表與肇事責任有關。

    3、針對傷勢的部分,我方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醫療證明確認究竟是虛報傷勢,還是因為是隱性傷害所以沒有及時發現。

    4、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建議直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6 22:2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4386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錄音部分可以提出來做為證據。

    二、錄音部分要製作成譯文以方便檢察官可以很快的了解你這邊的錄音是有利你的。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7 15:0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406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7-27 15:3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696
  •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有關車車禍鑑定部分,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進行車禍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有關錄音部分,您可以將錄音檔陳報給地檢署。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