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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霸凌到離職,求助大律師們

  • 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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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0 23:01 
  • 文章人氣:121
  • 個人積分:8
  • 請教大律師們:

    被前主管與其黨羽,因調職報復多次不實指控,例如: 上賭博網, 同事不滿, 侵犯隱私等,長期被霸凌現在決定離職,但公司不認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給付資遣費,並在請特休期間以曠職解僱,請益目前怎樣可以最大化求償,並不影響新工作?

    直接提告妨礙名譽,並依勞基法14條因霸凌求償精神賠償加資遣費可行性大嗎?

    或已刑事誹謗逼民,但是否有可能被告誣告來反擊,請指教,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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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12:3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398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職場霸凌與不當解僱問題,經驗豐富

    1、請務必全面蒐集所有證據,包含主管不實指控、霸凌紀錄、特休證明及公司解僱通知。這是您進行法律行動的關鍵基礎。

    2、前主管不實指控若構成刑法誹謗罪,您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職場霸凌嚴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公司於特休期間以曠職解僱,屬不當解僱,該解僱應屬無效。

    3、建議您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費與不當解僱賠償。若證據充足,可對前主管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提告前請務必評估證據強度,以降低誣告風險。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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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15:2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980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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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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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6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若雇主確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您得依該條規定主動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不過,仍須特別留意《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所定30日除斥期間,以免因逾期而喪失相關權利。

    二、針對對方不實指控您「上賭博網站」、「侵犯他人隱私」等具體事實,並對外散布而足以損害您的名譽之行為,您可依法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主張涉犯加重誹謗罪。若您係基於真實事實提出告訴,自然不會構成誣告罪。此外,您亦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其他必要之救濟。

    三、無論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後續提起民事訴訟,均屬民事權利救濟程序,原則上不會影響您日後的求職或就業。

    四、總而言之,您首先需要盡速蒐集相關職場霸凌的證據以利後續的維權程序,若您有法律諮詢之需要,或有委請律師協助調解或提起訴訟,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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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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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542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當時候要求離職的時候沒有表明公司違法要求資遣的話,可能被認定是自願離職。

    2、如果同事所涉犯行明確有證據證明的話,不會構成誣告罪,但是要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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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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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再者,職場霸凌不等於刑事妨害秘密罪,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蒐集證據後向在地勞工局處申訴並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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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3 18:2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350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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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5 09:5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676
  •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可先至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解雇,並申請勞資調解。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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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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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4 10:3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722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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