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次酒駕 ㄧ次拒測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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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8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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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交通違規駕照重考問題,經驗豐富
1、您過去的酒駕與拒測紀錄,將直接影響您申請駕駛執照的資格與應履行的義務。尤其新法對於酒駕累犯的處罰更為嚴格,並有強制性規定。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67條之規定,您因酒駕與拒測遭吊銷駕照,在重新考領駕照前,依法必須完成相關道安講習或酒癮治療。尤其拒測行為發生於新法實施後,適用更嚴格的裁罰標準。您所述「裁決所說,罰單要處理就可以報考」僅是前提條件之一,完整的重考資格認定還需看您是否有依規定完成酒癮治療或其他講習,這部分會由監理機關審核。
3、您應向監理機關確認所有應履行之義務,包括罰鍰繳納與酒癮治療或酒駕防制教育之完成證明。建議您與監理站承辦人員直接聯繫,了解具體轉介流程及所需文件,確保一次性達成所有重考條件,避免時間延誤。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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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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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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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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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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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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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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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8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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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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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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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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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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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倘您不服行政處分,需在時效內聲明救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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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前往裁決所,明確詢問承辦人員兩個問題: 「我目前的拒測3年禁考期是否已經過期?」「我目前的紀錄,重新考照前是否需要強制配合酒癮治療才能拿到轉介單?」透過櫃台直接刷你的身分證字號,就可以知道您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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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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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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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過去有兩次酒駕及一次拒測紀錄,是否可以重新考領汽車駕照,仍須以吊銷處分內容、禁考期間是否屆滿及監理機關系統紀錄為準,並非單純以新、舊法區分。
既然裁決所已表示繳清罰單後可以報考,建議先處理罰鍰,再至監理站申請轉介及確認應完成的程序。依您的違規次數,可能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評估治療,完成後才能報考。取得駕照前切勿再無照駕駛,以免持續受罰及影響考照。
本所承辦非常多成功案例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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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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