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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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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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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想請問 本人於7/28與設計師簽訂設計合約, 因為簽約前後設計師說法不同, 目前決定解約,但設計師完全不願意退款 設計的委托書上面有寫設計進度及付款比例 在定約時「進度內容」及「付款比例」分別為 進度內容:簡報/簽約-現況圖/平面草圖 付款比例:30 %(100800元) 會解約是因為,原本跟我說要快點決定, 不然無法順利完成,但我匯款後 他又說無法在農曆年前完工 他在跟我玩文字遊戲 他說順利完成的意思並非農曆年前完工! 目前我只有拿到平面草圖、設計師沒有給我簡報、 就連現況圖也是我先前提供給他的檔案, 設計師沒到我家實際丈量過, 能算他給的現況圖嗎? 他還寄存證信函給我 要我告知必須終止合約 不然他會繼續完成後續作業 會增加勞務費用 但我已經再Line上通知他停止後續設計作業 等確認退款金額後再議確認如何處理 設計師現在100800都不退款站得住腳嗎? 我要如何對她提起退款理由呢 機會大嗎? 對方有沒有其他不當行為 懇請律師指點 感恩?? 而且對方還故意在Line上面引導,我必須說出終止契約四個字才能夠結算費用退給我,我覺得怪怪的,所以我只說出了請對方停止繼續設計作業,代釐清費用之後再確認後續處理方式, 目前收到對方寄存證信函說我同意終止契約,先前付款完去不退 但我只是說停止任何設計作業,並沒有說終止契約這四個字, 他的說法成立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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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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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還是要先確認一下雙方的契約約定,不能一概而論。

    2、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依法雙方屬於委任關係,您確實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契約,但是受任人已經處理的事務仍應該給予報酬。

    3、如果只是要求暫停,不代表要終止契約,但是對方就可以繼續處理受託事務,已經完成的部分就可以繼續請款。

    4、有關於履約期限的部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清楚,就必須由我方以合理期限催告之後才會生遲延的效力。

    5、就您所述的狀況,如果打算終止契約,還是應該盡快要求終止(LINE或存證信函都可以),如果設計師拒絕退費,可以請消保官協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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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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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室內設計服務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關鍵在於設計師是否已完成契約約定之給付項目。簡報未提供、現況圖非其實地丈量而製作,顯然未依約履行完整進度,此部分付款比例是否已達成,有疑義,對方不能僅憑「已收款」主張全數不退。

    2、對方未依約完整履行給付義務,可能構成債務不完全履行,您得依民事契約解除相關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並就已完成之平面草圖部分酌予扣抵即可,不代表100800元全數不用退。至於是否已「終止契約」,重點在雙方真意及Line對話全文脈絡,非僅看是否講出特定四字,對方單方認定解讀恐有爭執空間。

    3、建議整理完整Line對話紀錄、委託書進度條款及對方存證信函,先發函或提出民事請求返還價金,必要時提起訴訟主張返還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同時保留對方文字遊戲、誘導用語作為佐證。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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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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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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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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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4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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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還是必須要看過契約內容才能知道實際之情況,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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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4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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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承攬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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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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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7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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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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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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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依您描述

    重點會再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

    必須確認契約內容才能正確回覆您

    如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聯繫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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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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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首先仍須確認雙方設計合約的具體約定及目前實際完成的工作內容。依您所述,設計師目前僅提供平面草圖,簡報尚未提供,現況圖亦非經實際丈量製作,則對方是否已完成契約約定第一階段的全部工作,確實具有爭議,並非當然可以取得全部100,800元。

    二、至於您是否已經終止契約,並不是單純以有沒有說出「終止契約」四個字判斷,而應依雙方LINE對話及前後溝通內容確認真正意思。不過,如果您已確定不再繼續委託該設計師,建議儘速以書面明確表示終止契約並要求停止後續作業,以免後續就新增設計費用產生爭議。

    三、建議您整理設計合約、付款證明、完整LINE對話及對方寄發的存證信函,再委請律師發函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應退費用。若您有委請律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或處理後續退款爭議之需求,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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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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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建議回覆存證信函給該設計師,內容須表明要「解除契約」,並說明解除契約之理由係因可歸責於對方債務不履行、逾期未完成的行為,並要求返還款項,若對方未遵循存證信函的內容的話,再向法院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要求解除契約、返還款項。千萬不要變成是您同意終止合約,否則對方可能會主張是業主單方面毀約,所以我可以沒收全款。
    若有疑問可加Line,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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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6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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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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