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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載人車禍被告

  • 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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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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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位是我的學生,
    想請問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們:

    1.原告和被告是好朋友,但被告無照駕駛,單純吃完飯要在原告回去而路上出了車禍

    2.肇事責任被告越雙黃線超車不慎,導致原告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膝挫傷撕裂


    求償明細如下:

    1.醫藥費18363元
    2.看護費140000元(均由原告母親擔任看護協助其日常起居事宜)
    3.其他必要費用5100元(電熱毯、去疤痕膠等)
    4.增加交通費用61500元整(醫院往返費用和搭乘計程車前往學校費用
    5.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整
    6.綜上,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四十二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整 

    這位同學並非無誠意和解
    但是由於家中經濟真的有困難(目前就讀夜校、以前是日校生但是沒錢才休學讀夜校半工半讀)

    而原告也是自願上車且知道被告並無駕照
    請問這部分原告是否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大約幾成?)

    從第一次求償36萬到這次求償42萬,
    實在不希望這位學生被敲竹槓,
    對方態度非常強硬調解委員會也無出席,
    只說金額不到就是法庭見,

    想請問對法律熟悉的各位,
    這是對方的民事訴狀,
    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主要是原告父母想求償,倘若原告願意作證,那金額是否得以減免?)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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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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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是有所依據 2.你可以考慮的是損失的細項 數額是否合理 是否都有相關單據證明 3.另外原告利用被告擴大活動範圍 可以主張過失相抵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魏千峰 (魏千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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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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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79臺檢證字第1402號
  • 魚仔您好:

        有關您詢問事項,經本律師研究後,簡覆如后:

    一、關於機車雙載發生車禍造成後座人員受傷,後座乘客是可以向騎車之駕駛主張侵權行為的,此與後座乘客是否知悉駕駛為無照或自願上車並無關連,故除非係後座乘客乘車時刻意為干擾駕駛之行為(如搔癢、在耳邊呼氣)並因此造成駕駛車禍之情形,始有過失比例之問題。

    二、另,對方請求之費用部分,對造都可以請求,惟對造當然就各主張部分需提出明確之證據以實其說,否則,法官亦不會准許。其中,看護費用部分,此可大為爭執(傷勢是否已達不能自理生活之狀況),特與提醒。

    三、以上係針對您詢問內容簡覆,如欲更為詳細討論開會,請不吝與本律師連絡。電話:23971998。                                                                    魏千峰律師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