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載人車禍被告
- 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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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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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是我的學生,
想請問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們:
1.原告和被告是好朋友,但被告無照駕駛,單純吃完飯要在原告回去而路上出了車禍
2.肇事責任是被告越雙黃線超車不慎,導致原告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膝挫傷併撕裂傷
求償明細如下:
1.醫藥費18363元
2.看護費140000元(均由原告母親擔任看護協助其日常起居事宜)
3.其他必要費用5100元(電熱毯、去疤痕膠等)
4.增加交通費用61500元整(醫院往返費用和搭乘計程車前往學校費用)
5.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整
6.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四十二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整
這位同學並非無誠意和解,
但是由於家中經濟真的有困難(目前就讀夜校、以前是日校生但是沒錢才休學讀夜校半工半讀)
而原告也是自願上車且知道被告並無駕照,
請問這部分原告是否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大約幾成?)
從第一次求償36萬到這次求償42萬,
實在不希望這位學生被敲竹槓,
對方態度非常強硬調解委員會也無出席,
只說金額不到就是法庭見,
想請問對法律熟悉的各位,
這是對方的民事訴狀,
是否有不合理之處?(主要是原告父母想求償,倘若原告願意作證,那金額是否得以減免?)
- 魏千峰 (魏千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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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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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仔您好:
有關您詢問事項,經本律師研究後,簡覆如后:
一、關於機車雙載發生車禍造成後座人員受傷,後座乘客是可以向騎車之駕駛主張侵權行為的,此與後座乘客是否知悉駕駛為無照或自願上車並無關連,故除非係後座乘客乘車時刻意為干擾駕駛之行為(如搔癢、在耳邊呼氣)並因此造成駕駛車禍之情形,始有過失比例之問題。
二、另,對方請求之費用部分,對造都可以請求,惟對造當然就各主張部分需提出明確之證據以實其說,否則,法官亦不會准許。其中,看護費用部分,此可大為爭執(傷勢是否已達不能自理生活之狀況),特與提醒。
三、以上係針對您詢問內容簡覆,如欲更為詳細討論開會,請不吝與本律師連絡。電話:23971998。 魏千峰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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