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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新法制0.25 公共危險

  • 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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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5 05:08 最後編輯日期:102-07-05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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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 我想要請教一下
    我在6/18日新法制 刑法185-3條 正式上路施行後 騎乘機車違規逆向機車侵入我方車道撞上(警方已有錄像) 我方經過酒測0.57 (只有酒測 沒有平衡測試)
    新法制 刑法185-3條 構成要件是 酒精吹氣濃度超過0.25 所以我已經構成公共危險  因非現行犯 目前還沒做筆錄 以及移送地檢偵查庭 

    1.   我是從新店到三峽後被逆向車輛侵入我方車道 我有做閃避動作 仍被撞上 對方內出血手腕骨折 對方為事故主因  是否可以主張就算沒喝酒仍會被撞上 並不構成酒駕致人重傷 (檢察官問我這條 不能認罪?)

    2.   如果筆錄時 提及在哪裡喝酒然後搭乘計程車到友人住處經過休息 認為酒已退意識清楚
    先去加油再從從新店騎到三峽才被逆向撞是否有壞處?

    3.   開偵查庭 檢方問話 是否應該認罪悔過爭取緩起訴? 機會大嗎 我剛滿18歲 準備復學 無前科 

    4.   經過修法後0.25就變成是構成公共危險的要件
    而不能用不能安全駕駛去抗辯
    是這樣嗎? 還是還有爭取抗告的空間? 我在網路上查詢到文章
    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說0.25是構成公共危險唯一要件有違憲疑慮 不過就算違憲 得申請大法官釋憲 程序太複雜麻煩不易 偵查庭時檢察官認罪悔過是否比較好?

    5.   開偵查庭跟檢察官認罪的話 後面地方法院被起訴就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了?
    那我開偵查庭的時候該怎麼辦比較好 有建議嗎?

    6.   此次事故雙方皆有受傷有權利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我和對方尚未達成和解  雙方目前應該還沒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檢察官以及地方法院是否會看我是否和對方有無達成和解來影響公共危險一案判決?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有點多 還懇請能給我一點建議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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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5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02-07-0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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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過失傷害罪構成與否主要還是要看肇事因素分析,與酒駕應屬二事,要分開來討論才是,其次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可以因和解撤告而終結刑事程序,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則是非告訴乃論,並不會因和解撤告而終結刑事程序,所以建議在過失傷害罪部分可以思考一下以和解方式解決是否較為有利。
    2.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目前酒駕情形嚴重的狀況下,應該要透過聲請釋憲由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幾乎完全沒有任何期待可能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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