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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被弄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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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4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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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今天去美妝店買用品,因為美妝店門口停滿了機車,所以我把機車暫停在隔壁金飾店的門口,

    房子類型屬透天厝,當然他們門口並沒有停任何車子,也沒有什麼車庫前請勿停車之類的,地上當然是沒有任何的劃線。

    等我買完東西出來時,發現我機車的位置變了,旁邊也停了一台車子,我機車的車燈裂了,和前導流板間有個很大的洞,機車左側的導流板也到處是刮痕,安全帽上也是刮痕和泥土,最清楚的是車頭上的泥土及刮痕,地上也都有刮痕。

    我就進去金飾店裡詢問裡頭的老闆娘(當然在進去前我是有開錄音的)以下是對話:

    我:請問一下,剛才有人移動門外那台機車嗎?(門外只有我一台機車

    老闆娘:我不知道耶!

    我:那請問門外那台車子是誰的?

    老闆娘:現在是怎樣?

    我:請問我的機車有倒嗎?

    老闆娘:倒?什麼倒?

    我:不是妳移的?

    老闆娘:不是我。

    我:那我可以請移車的人下來嗎?

    老闆娘:沒有啦!沒有倒啦!

    我:不是妳移的妳怎麼知道?

    老闆娘:沒有倒啦!我親眼看到他移機車的時候沒有倒啦!

    我:我的機車停在你們門外,它被移動過,而且上面有刮傷,我不可以請他下來嗎?

    老闆娘:沒有倒啦!是妳機車擋到路了,他車子不好停進來,他才把妳機車移旁邊一點,我親眼看到他移機車的時候沒有倒啦!

    我:我知道我機車擋到你們的路是我先不對,但是我的機車停在你們門外,它被移動過,而且上面有刮傷,妳確定不請他下來嗎?

    老闆娘:是妳機車擋到路了,以後不要停在人家門外啦!

    我:好好好......

    我出去馬上報警請警察來,老闆娘看見我在門口打電話,趕緊把她兒子從樓上叫下來,兩個在裡面一直講話,直到警察來了。

    警察詢問他們時,也是他媽媽不斷的在跟警察說,是我機車擋到路了,他車子不好停進來,他才把我機車移旁邊一點,沒有倒啦!也可能是別人弄倒的阿!

    而他只是在他媽媽旁邊”喔!喔!是阿!對啦!”,這算什麼筆錄啊?

    我跟警察去附近調閱監視器,只有一支照著馬路的監視器,裡面沒有拍到他怎麼移動我的機車的,只知道他移了很久,才上車開車停車

    後來我去機車行修理,不含安全帽,一共修理費要2000多元。

    疑問一:

    他媽媽一開始裝不曉得,後來又說她什麼都有看到,我懷疑她做偽證

    後來她叫她兒子下來有商有量時,我懷疑她是教唆偽證,如果真的是做偽證,我可以有什麼做為?

    疑問二:

    我可以使用引導式的問法,隱瞞攝影機其實沒有拍到他移動機車時的情形嗎?

    疑問三:

    我有權力可以請他們母子倆分別做一次現場模擬嗎?(在無警察陪同的情況下)

    如果他媽媽是作偽證,很容易就可以戳破謊言了。

    還是律師建議要在警察陪同的狀況下才可呢?

    疑問四:

    警察說我在無證據輔助的狀況下,有可能提告不成,反而被對方提訴誣告,要我做好心理準備,

    可是這構成誣告的構成要件嗎?

    他承認他有移動我的機車,不是我憑空捏造的,我只是根據我在短時間之內機車被移動並損壞的事實,提告他”毀損”,況且地上除了旁邊有我用中柱停車的痕跡,只有一條用側支架停車的痕跡,而且側支架是停在痕跡的尾端,表示機車只被移動過一次,而且在他移動過後,沒有再倒下被移動的情形,我合理的懷疑是他弄倒了我的機車的。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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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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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循此,毀損罪係應以對方故意為毀損行為做為其要件,僅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很難證明對方是故意毀損您的機車,要成立毀損罪會有一定之難度。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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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1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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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 ... (恕刪)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一條不能處罰過失毀損的人嗎?

    依照民法213條之規定,損賠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所以我能要求機車的修理費及安全帽更換,或者不斷來回兩縣市的金錢補償嗎?

    (我住台中,事發地點在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