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退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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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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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先釐清被告有無否認簽發支票或爭執票據上印章之真正,其次應注意被告提出票據法第14條之抗辯有無理由(原告是否知悉前手無權轉讓系爭支票、。原告取得支票有無付出相應之對價)。總而言之,您的票款請求權並不因被告主張支票係遭竊盜之情形,而當然就會敗訴,建議您進一步確認事實後,再行決定是否撤回訴訟。
票據法第14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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