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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過戶子女與租賃所得申報

  •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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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8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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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親欲過戶套房給我
    現在租給旅館作為房間使用
    我是覺得旅館有一點欺負老人家搞不太清楚就簽約
    合約細節旅館占很多便宜 而且合同一打就是十年
    要到107年才會到期(87年簽約)
    可否在一切前提不變的狀況下 將房屋過戶?
    (房租一樣如往常匯到我父親帳戶 合約一樣有效至107年)

    想請問
    1.在不通知旅館的狀況下 我們家是否可以自行過戶?
    (因為覺得旅館的老闆真的很機車 怕他們知道越多越欺負欺負老人家)
    2.若可以過戶給我,申報租賃所得需要注意什麼?是我報還是父親報?
    (也一樣前提是盡量不要跟旅館打交道的前提)
    3.過戶會有違約的問題嗎? 還是我必須等到合約滿了才可以過戶?
    (還有五年阿! 父親就是因為身體不好擔心會有遺產稅的問題才想要近期過戶)
    4.還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問題嗎?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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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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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租賃期期限內出租人還是可以有權將租賃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並不需要經承租人之同意,只不過依民法第425條會有租賃契約關係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之法律效果。

    (另外,依該條第二項之規定若系爭租約未經公證的話,初步而論是可以主張不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的)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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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0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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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最好先審視一下合約內容,看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則回歸民法之規定,基本上應該仍可移轉,但租賃關係應仍存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