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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超過追訴期還可以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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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8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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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的車禍超過追訴期還可以提告嗎?

    調解破局而且調解委員會說會幫我送件。

    並沒有告知我說要我自己去警察局提告害我喪失追訴起。

    我因為車禍上嘴唇留下疤痕及上門牙四顆裝假牙,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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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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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
    本件依您所述似有超逾告訴期間之情形,告訴人超逾告訴期間始行提出告訴者,檢察官應依職權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檢察官對此不察而起訴者,法院亦會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故依您所述事實若自您確知之時點起算已超過六個月者,則恐怕已無法再行提出合法有效之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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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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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超過6個月之刑事告訴期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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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9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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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如果有聲請調解  你可以先請求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  然後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2.這部分鄉鎮市調解條例有特殊規定  你或許可以參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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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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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聲請調解,並有調解不成立之相關證明,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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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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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4 23:32 最後編輯日期:108-09-09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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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可參考以下判決摘要:查告訴人甲○○曾就其配偶王o o 耳所受之前揭傷害於95年6月1日向高雄縣橋頭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有高雄縣橋頭鄉公所96年6月20日橋鄉民字第0960006381號函及附件聲請調解書、調解事件處理單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5頁),雖聲請調解書上記載聲請人為王o o 耳,惟王o o 耳自車禍後就一直沒有清醒過,實際上調解係由甲○○聲請,95年6月15日亦由甲○○親至調解現場一情,業經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至54頁),又甲○○為王o o 耳之配偶,就王o o 耳所受傷害事件為有告訴權之人,依上開規定,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且未逾法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合先敘明。

    三、但如果調解是對方聲請的就不算,可參考以下判決: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係指調解由被害人提出聲請,於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始有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可言;如調解係由加害人之一方提出聲請,即無該條之適用。

    四、如未向調解委員會另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者,仍會逾告訴期間:

    參考判決摘要:又該條中段所稱「……提出之『聲請』」,該『聲請』並非指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請,蓋自該條前後連貫字句觀之,應係指原先聲請調解外之另一聲請而言,否則並不需為此文字之記載。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之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時,該聲請調解者應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並由鄉、鎮、市公所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始生「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之效果,職故,如該聲請調解者未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其告訴期間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期間屆滿而消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21683號函參照)。

    五、我摘要一則判決供參考:

    「本案被告陳○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王○惠於104年10月19日向臺北市北投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經臺北市北投區調解委員於同年月21日收件,因被告於104年11月4日調解時未到場,致調解未能成立,告訴人乃於104年11月4日填具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移送偵查聲請書,向該調解委員會聲請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等情,有臺北市區公所104年11月5日北市頭區調字第10433535000號函及所附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移送偵查聲請書、臺北市北投區調解委員會104年刑調字第387號調解事件卷宗1份在卷為憑(見他字卷第1至10頁),依前開規定,告訴人於104年10月21日向臺北市北投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時,即視為已就本案提出告訴,又本案係於104年5月4日發生,故告訴人於104年10月21日提出告訴,自屬合法。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芝出捷運站二號出口坐計程車約120元。*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