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夥後庫存商品處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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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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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就該部分商品,與A協調訂立契約約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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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2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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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要我們簽這個 請問合理嗎?
店舖頂讓合約書
契約讓渡人 : (以下簡稱甲方)
契約承讓人 :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茲因店面轉讓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自己所擁有百分之百坐落於契約標的如下:
店名:xxxx 地址:高雄市XXXXXXXXXXXXXX
店內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如:電腦設備、冷氣、除濕機、文具用品…等),全數頂讓予乙方,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二條、 乙方需支付新台幣壹十五萬元整頂讓金與店舖(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押金新台幣壹十二萬元整給予甲方。
第三條、 頂讓費用及盤點應付帳款總帳(如附件明細表):
付款方式:乙方於2014年1月6日匯款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及開出三張合作金庫支票
第四條、 甲方將契約標的之經營權及地上所有財產的所有權自2013年10月01日交付予乙方經營管理,該日並視同為點交日。
第五條、 契約標的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自點交日起由乙方負擔,點交日前(含當日)由甲方支付並檢附繳納憑證或收據作為附件。
第六條、 合夥關係從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09月30日,自2013年10月01日起解除合夥關係,合夥期間內之所有稅額支付或日後補稅,須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
第七條、 甲方授權予乙方銷售現有之a商標商品但不分攤其銷售之成本、營利及虧損。乙方可自行決定商品銷售之活動內容(如:價格、期間…等)。倘若乙方店內已無a商標商品,依契約約定甲方將有權收回a使用之商標或服務標章等。
立契約讓渡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立契約承讓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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