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債務諮詢

- 花花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23 10:05 最後編輯日期:103-03-23 10:14
 - 文章人氣:1051
 - 個人積分:4
 - 
                
各位律師好,目前我爸跟我媽在談離婚,事情是2011年我發現爸爸外遇,我跟弟弟決定先給他機會讓他處理,但近一年未處理,因此2012年告知給媽媽,後來媽媽又給他近一年的機會處理,但依然一拖再拖,由於先前龐大的房貸,因此2013年3-4月賣了台北房子簽了代書,給了爸爸200萬+100萬的保險金,換到新北市的房子在我跟弟弟名下且爸爸不能再跟我們要錢,但2014年2月爸爸300萬沒了回來要錢...媽媽的說法是因為爸爸一直都有在賭博,玩股票、麻將什麼都有玩,因為這幾天媽媽在跟我和弟弟談離婚跟房子後續處理的事情,媽媽希望我們能守住房子,不讓爸爸繼續貸款也不希望她離開之後爸爸帶小三進來(我也不希望),之後會約一天4個人一起談,我想問的是:
2. 若談定的事情,用白紙黑字寫下之後四個人簽名,是否有法律效力?
3.另外也想問,怎樣的約定條件方式較能約束爸爸,避免上述情況發生?(EX:若發現帶小三進來,則日後賣掉房子的錢只分三份、不得對新北市的房子再提出增加貸款的要求否則...)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或是有更好的建議也請提供,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