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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寫存證信函內容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

  •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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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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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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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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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咨請律師膳狀會更明確,以維護您權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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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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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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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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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人在其所有權遭到妨害時,可以請求除去該妨害,以保持其所有權的圓滿與完整,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此設有規定。而在此所謂的妨害,除去妨害請求權是指除了占有以外,任何可能侵害或阻礙所有權行使的方法。
    另外,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除去之妨害必須具備不法性,亦即在所有人有忍受義務(租賃地上權...)的情況下,所有人並不能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妨害的請求包含塗銷登記在內。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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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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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排除妨礙訴訟就是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主張,要向法院提出,另外租金部分可以用房價去計算,土地法有規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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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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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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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之,避免日後訴訟不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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