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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留分"???

  • flor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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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3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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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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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3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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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留有遺產  除非兒子喪失繼承

        否則法律仍保障特留分

        所以你可以考慮的是

        兒子是否有喪失繼承權事由

    2.另外 血親關係無法聲明斷絕

       縱使雙方合意還是如此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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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3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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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血緣上親子關係無法斷絕。

          2.繼承權還沒有發生前,不可事先拋棄,除非兒子在繼承權發生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3.欲讓兒子喪失繼承權,除非兒子有民法第1145條的重大行為,不然就是以遺囑方式剝奪兒子繼承權,只是以遺囑方式剝奪的話兒子仍然有特留分可主張。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flor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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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3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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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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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0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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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針對不孝子,如果斷絕親子關係(可單方面嗎?)或子簽下放棄財產繼承同意書後,在法律上是否仍保留特留分給不孝子??? PS.所謂的單方面斷絕親子關係是指:因為兒子沒有奉養父母,以至於父母親享受不到應有的社會福利,可否在法律的判決之下,兒子卻不知情!!!

     

    您好!

    法律上無法斷絕親子關係,繼承也無法事先拋棄,只能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起於三個月內辦理。若有遺囑,任何繼承人都有特留分的保障,若有不孝的事實,可於遺囑表示剝奪其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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