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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口頭片面說要我離職,但無任何事由,是否違法?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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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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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本人於5/19到公司報到,負責的職務是研發部門的專案管理,從到職到目前這段期間有出差至大陸的工廠,並帶領研發部門完成一項全新型態的產品開發(藍芽電子裝置),產品也克服許多問題,通過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認證),並幫公司申請該產品的商標註冊全(預估104年4月可取得)。

    公司的特助是總經理的女婿,在8月份時找來了個要常駐大陸的PM,(在這之前公司的特助曾跟我聊過希望我常駐大陸,不然就是幫他找人來常駐大陸,我回覆他說老婆請育嬰假在專心照顧小孩,且2個小孩都還小老婆一個人顧不來,目前我沒辦法過去大陸常駐).

    特助於9/12下班前突然找我私下討論產品專案的進度,當時我回覆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皆已準備差不多了,剩下NCC等待審查流程。再來特助竟然說要我把產品的資料整理好,然後說我的薪水太高了,他覺得不划算,又說我沒辦法融入大家之類,公司資源有限等等的,然後說就讓我做到月底吧。我當下很冷靜地反問他:「確定了嗎?總經理知道嗎?」,他回覆說有口頭跟總經理討論了,然後跟我說同事一場,好聚好散,就笑笑地走了。

    隔天,特助和總經理都出差去大陸了,我的心情很差,回家跟讓老婆知道後她心情也連帶受影響,也覺得不可思議,我並沒有犯任何錯或讓公司造成業務上的損失,況且還幫公司開發產品成功,並申請完成產品上市的條件。我心裡想說,特助會不會只是嘴巴上說說,我先觀察看看後續有怎樣的變化。

    隔了三天後,特助寄了封E-mail,希望我把產品技術規格資料交接給業務,信件並無附件給總經理,但我這幾天我已整理好的資料寄發給業務,公司其他部門的同事最近知道這件事,除了相當錯愕外,也有資深同事跟我說這種事不只發生一次了….希望我跟公司財務部那邊確認好資遣費的明細算法,(因我們公司從我入職到現在沒有發過薪資單),財務部會亂算亂扣之類的.

    目前我也仍然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並進行工作上的資料整理,與協助其他人員作業(雖然於近日有私下至其他公司求職),但我想問:

    工作上並無犯任何錯誤,單因特助口頭上的不喜歡就希望我走,我能主張的權益有哪些? 公司若無合理事由要解雇我,我可以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嗎? 若我同意離開,但公司之前皆無任何要資遣我的書面紀錄,倘若9/30才正式告知我,可以要求公司從9/30開始給予10天的預告工資嗎? 公司若要資遣員工,應有離職通報,我要怎麼查詢公司是否真的有進行通報資遣我的作業呢?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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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7:20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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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如果公司沒有勞基法第11、12條之正當事由,不得任意將勞工解雇。

       您可依法主張勞動契約仍然存在,每月繼續領原領薪資

    2.可以。

    3.可以。

    4.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查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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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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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