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糾紛
-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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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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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有疑問想請教!本人於去年十月與人合租公寓!但是本人於今年五月份因家庭因素無法繼續與他們同住!而搬離租屋處!而後來合租之友人以當初搬入時口頭上約定搬離者需找其他人替補!不然就要持續付房租到期滿!而本人也因此而一直持續繳交每月七千元之房租!『房租應付三萬六千元!七人分攤!餘額用來繳交水電費!』至九月份!而本人繳交到十月份時因本人已無力負擔!故先給與對方三千元!剩餘四千元沒交與對方!請教律師先生!本人無住在租屋處是否應該要繳交這些費用?因費用包含房租水電瓦斯第四台!請問我是否有法律責任?應該要付給對方這筆錢嗎?且對方對於我沒給與四千元這件事在臉書上威脅我要讓我被共同朋友笑話!且po文宣傳給週遭朋友!且有旁人在旁謾罵!這算是公然侮辱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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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3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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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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