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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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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8 11:35 
  • 文章人氣:378
  • 個人積分:818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1.聽您所述,您並無侵占之意圖,應不構成侵占罪。

    2.對方的誣指你侵占,可反訴誣告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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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8 13:44 
  • 文章人氣:339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若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則較能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就算起訴亦較能獲得法院之從輕量刑,而有緩刑的機會(刑法第七十四條)。侵占罪性質上既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故多以金錢和解之方式為之。

    二、       依您所述物品已主動返還失主並無侵占之意圖,應不致構成侵占罪,就對方誣指你侵占,您可反訴對方誣告

    三、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