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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後售規避奢侈稅是否構成通謀虛偽?

  • 托斯卡尼豔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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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31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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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甲方)二年多前有一透天屋當時購入未滿二年即有買方(乙方)表示誠意購買,因未滿二年為規避奢侈稅因此雙方合意同時簽訂租賃合約及買賣合約各一份,租賃合約言明甲方出租本屋給乙方,租期為八年,每月租金3萬元,八年租金一次付清,連同12萬元的押租保證金總計300萬元(內含違約條款);買賣合約則言明本屋目前由甲方出租給乙方,並約定在隔年約定期間內,雙方如合意解除租約,則300萬元轉為房屋買賣之簽約款,如未在約定期間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則本買賣合約解除。

     

    不料,甲方及代書在即將到期前一個月屢次通知乙方均聯繫不上,遲至已過約定期限後二天,乙方卻向甲方表示要履約,甲方主張因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已構成買賣合約解除要件因此已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而拒絕履約。乙方憤而提出訴訟表示雙方當初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簽訂租賃合約是屬通謀虛偽之行為,因此租約並不成立,並主張買賣合約解除甲方須另以意思表示為之,並非自動解除,因此要求甲方必須履行買賣合約,一審結果乙方(原告)敗訴後提出上訴,目前已進行到二審準備程序庭,二審法官也應甲方要求傳喚居間代書證人,表述當初確實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同時簽訂二約,但租賃合約也是因乙方當初急於搬入使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而簽訂,雙方也受其中違約條款所約束等等,同時也表示所謂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約,則買賣合約解除是屬自動解除云云….。在此,想請教各位律師專家們二個問題,1.乙方律師主張租賃契約屬通謀虛偽之行為應屬無效是否成立?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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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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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乙方律師主張租賃契約屬通謀虛偽之行為應屬無效是否成立?

    A:應就甲乙雙方所簽定契約審視之,是否為通謀虛偽,仍應視契約之。

    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A:應視契約是否有就解除條件加以規定之,及契約規定就解除契約之行使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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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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