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於另案中雙方已充分攻擊防禦,已有爭點效之適用 ] 請問這是何意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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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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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有另外一個案件已經審理過,並且法院已經做出判斷,
同一個爭議就不能再提出爭執,新的承辦法官也不會做出不一樣的認定
- 林嘉柏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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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3 00:49 最後編輯日期:104-02-1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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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謂的爭點效,是指法院在已確定的前案,對於訴訟當事人所提出的重要爭執點,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辯論後,在判決理由已作出判斷時,在合乎特定條件的情況下(詳後述),相同當事人之後如對於與該重要爭執點相關的事件另行提起訴訟時,後案的承審法院對於該重要爭執點就不能再作出與前案相反的判斷,以避免裁判的反覆、矛盾,因此也屬於確定判決的一種附隨效力。
至於爭點效的適用條件有三:
一、前後兩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二、前案就重要爭執點的判斷並非顯然違背法令。
三、當事人在後案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斷的新證據資料。
實務上常見有爭點效適用的情形,例如請求法定租賃關係的租金,前案請求到103年為止並獲勝訴確定,後案另請求從104年起的租金時,就可以在後案主張有爭點效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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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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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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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你好
你曾於104-02-12回覆個人提問,而獲協助,請問,個人目前有一件最高法院案件,因屬強制代理,故不得不委任律師,性質屬勞資糾紛,關於資遣費 ( 但有確認僱傭關係空間 ) 及損害賠償 ( 本為一訴中多項訴訟標的 ),有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最高法院駁回 ( 可能是二審有自行繳納裁判費之故 ),不知林律師是否願接此案件 ? 或可轉介精通勞動法令隻律師協助本案,並請問律師酬庸多寡 ( 上訴理由多半自行撰寫,以往一、二審級書狀亦多自行撰狀,故如本案原審判決確有違背法令具體事由,應該委任律師應僅需綜合本案上訴理由狀再撰寫一、二份書狀左右,且省卻出庭勞費 )。
但本案事實審法院在台北,不知林律師交通上能否克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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