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 朱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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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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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朋友介紹2014年7月份租了一層家庭式,沒有簽約也沒付押金 只有口頭約定每個人每個月2500元,裡面住了四個房客(包含房東女兒)我們四個彼此都認識。
2015年1月份我們和房東女兒可能起了一些爭執導致他看我和另一個房客不爽,並且無理頭的要求我們過年後搬走,但我們也不理會他。3月1號房東女兒帶房東來找我們請我搬走,但我想爭取房客應有的權益 請律師們幫幫我
問題
1.當初我們沒有簽約只有口頭約定,所以這樣應該算是部不定期契約吧??
2.房東如果真的要趕我們走他是不是應該符合土地法100條其中之一??
c. 房客不繳房租,其積欠之總額扣掉押金後,還欠二個月以上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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