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客在100年前所積欠共連續22個月租金都未付,但房客101起才正常繳,數次向房客催討?22個月租金置至不理,103年9至104年3月向房客收回房屋告知房客已有7個月;始終房客都不搬,從房客一開始入住從未有打過租賃契約.
請問房客所連續積欠22個月租金,依民法構成何條例,是否也構成刑事侵占/背信.
您好
應僅屬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而非刑事上之侵占或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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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沒有刑事責任,可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且目前制式租約常有違約金條款,如有,也可併同請求違約金,如無,尚可併同請求給付遲延之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您好!
您長期未與房客訂立書面租約,會被視為不定期租約,將來可能很難要回房子。因此,您應趁目前對方積欠數月房租未繳,發函通知終止租約,起訴請求遷讓房屋,並要求返還積欠租金及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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