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行為是否屬業務侵占罪,解僱部分有何須注意部分。

- J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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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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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兩名員工(假設為A與B)未經過公司同意,自行承接案件,並完成交易後,被發現可能會被公司他人告發,故自行坦白有私下接案件的行為,公司針對該部分已有處置。
但公司詢問該案件尾款項部分,該AB兩名員工皆稱尚未收到款項,直至近日才將款項繳回公司。公司私下查問該案件業主,業主表示:完工後已立即將尾款50%已開立支票方式拿給A、B員工,並請有詢問是否需開立公司抬頭,A、B員工回復不需要。期間,公司有不停追問款項,A、B員工皆回答尚未前往取款。等確定公司收到款項時,已距離員工拿到支票當下已有相隔10日。並業主告知,支票進入的戶頭是A員工的戶頭。
請問以上行為,A員工是否已經犯了業務侵占罪,支票並沒有進入B員工,是否可一同告發?還是公司需要寫律師函給他們警告並存證。
公司目前已將A、B兩位開除,但兩位並未認為有犯法,針對這樣的員工解雇,公司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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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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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員工於在職期間將公司客戶定單,多次擅自自行接單,可能涉犯刑事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即使支票並未進入B員工帳戶,依然為共同正犯。
2. 若員工有上述業務侵佔之行為,可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無須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貴公司可先行與員工以協商和解的方式,請該員工返還款項;若未能協商成功,可寄發存證信函;若仍未能達到返還款項的效果,可再向法院提出,貴公司可依法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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