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租屋契約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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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1 19:07 最後編輯日期:104-06-0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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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來的租約期滿,沒有另立新約,但繼續繳租使用,應已成立不定期限租約,除非房東有土地法第100條的理由,否則您都可拒絕終止租約,還是可請求房東修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土地法第100條內容如下: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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